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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喝酒,伤身体又伤感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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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2-16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赌喝酒,伤身体又伤感情
于杰丁一
青年工人小张和小关是好朋友。一天,他们在一饭店饮酒,小关自称能喝1公斤白酒,小张不信。于是两人打赌并立下字据:关喝1公斤白酒,张付给关200元。小关喝了半公斤多白酒就醉得不省人事,口吐鲜血,被送进医院急救脱险,住院治疗花掉3000余元。小关出院后,要求小张承担住院全部费用,小张拒绝支付。无奈,小关诉至区人民法院。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关双方均有过错,对这一后果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张、关分担住院费用。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条款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事件中小张应当预见到自己设赌,可能会引起小关饮酒过量致其伤亡的结果,主观上却轻信小关酒量大,不会造成伤亡的后果,以致小关险些丧命。可见,小张在主观和行为上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负民事责任。小关过于自信,以饮酒赌输赢,他在主观和行为上亦有过错,双方适用于混合过错原因,应根据各自过错的责任大小酌情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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