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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益的“守护人”——记海南省社会保障法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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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2-2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公民权益的“守护人”
——记海南省社会保障法庭
本报记者周笑浪
屈指算来,海南省社会保障法庭诞生才八九个月,办理的案件也仅仅十余宗,但它却在海南社会激起巨大震撼。
1989年,国务院将海南列为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1991年11月,海南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业保险和医疗保险4个暂行规定并付诸实施。
但是,这项社会保障制度刚刚起步就碰到困难。首先是观念上的,他年轻力壮你让他交什么养老金、上工伤和医疗保险?他捧着“铁饭碗”你却提醒他参加失业保险;其次是有些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经济原因而欠费,一些“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则视交保险费为“苛捐杂税”,根本不参加。据统计,1994年,全省拖欠养老保险金在1亿元以上。
情况表明,社会保障制度要发展,不仅需要立法,更需要强有力的司法保证。形势需要社会保障法庭。
1995年5月29日,全国第一家省级社会保障法庭——海南省社会保障法庭正式挂牌,其职责是审判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案件和受理非诉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的执行。
海南社会保障法庭成立后就受理了几个众人瞩目的案件,以其认真、公正、快捷的办案作风,赢得了良好声誉。
海南省旅游局所属东山公园1992年至1994年共拖欠养老、工伤保险费22万元。3年来,万宁县社会保障局屡屡上门做工作,10多次发出催缴通知书,他们都置之不理。1995年7月,县社会保障局向该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书》,限其15天内缴费。半个月过去了,东山公园毫无动静。县社会保障局依法向省社会保障法庭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庭通过审理,第3天就作出了同意强制执行的决定,不到10天便收回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接着,省社会保障法庭又根据省社会保障局的申请,依法追回被海南海虹集团拖欠的保险金、利息、滞纳金和罚款148万元。
截至1995年底,海南社会保障法庭共受理社会保险强制执行案13件,为2000多名职工收回养老、工伤保险费400多万元。职工高兴地说:“有政府做主,有法院保护,我们的保险真的‘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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