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阅读
  • 0回复

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05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妇女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妇女的法律保障。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宪法》,就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同男子享有“五平等”的权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八五”期间,我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快、加强。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根据宪法“五平等”原则制定的一部综合的、全面的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第三次修正的《选举法》、《残疾人保障法》、《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劳动、教育、卫生、保健、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行政性法规中都对保障妇女权益作出了规定。可以说,我国妇女的法律保障在世界处于先进地位。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综合的、全面的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共9章54条,从总则到分则各章都贯穿着以下4项原则:一是男女权利平等。将妇女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全面、系统地固定下来,是宪法中关于男女“五平等”权利的系统化、具体化。二是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三是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关怀,强调逐步建立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四是明确规定对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用法律手段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共13章107条,第七章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章,其中有6条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出具体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于1991年9月4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两个《决定》增设了新的罪名,如:绑架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罪,组织卖淫罪,介绍他人卖淫罪,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罪。同时对《刑法》中的有关条款作了从严惩处的重大修改和补充,加大力度保护妇女权益。
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选举法》,增加了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条款。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我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工作成绩斐然,法律的贯彻实施也取得了成效。首先是妇女参政状况得到改善。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均高于上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得以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有所提高。同时妇女劳动权益和特殊权益的保障有较大进展。目前,我国妇女从业人员已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4%左右,城镇女职工占全国职工总数的38%。一些国有企业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针对女职工下岗人数较多的问题,实施了行之有效的“再就业工程”。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的338个市县进行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
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贯彻实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的贯彻实施任务仍是艰巨的。从立法开始,到贯彻实施,我国妇女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