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阅读
  • 0回复

她因工失去双臂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05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她因工失去双臂后
李冠军敬新友卢耀林
1995年9月26日上午,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村办企业伤残纠纷赔偿案。
被告,20岁的女青年吴翠平流着眼泪笑了!她终于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4年4月,刚满19岁的女青年吴翠平怀着喜悦的心情踏进了西平县好强造纸厂大门,成为厂里一名轧闸工。从此,开始用她那灵巧的双手编织自己未来美好的生活。
1994年9月5日,厄运不幸降临到年轻的吴翠平头上。
那天,厂里一名女工因回家收秋,私下商量让小吴替班。值班厂长发现小吴私自替班,只简单问几句,没再说什么,小吴仍继续和往常一样干轧闸工。突然,机器出现了故障,托纸的毛布迅速向一侧偏斜。小吴急忙调手柄,没有奏效。情急之下,小吴试图从挤水辊子处将毛布拽正。猛然间,小吴的双臂不幸被卷进旋转的辊子里……
1994年11月21日,经过76天的治疗,吴翠平,这位刚上班5个多月的青年女工失去了双臂,两袖空空,被家人扶出了医院大门。西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吴翠平之损伤为伤残一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小吴出院后,有关伤残经济赔偿问题,很现实地摆在了厂方和吴翠平家人的面前。
转眼5个多月过去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吴翠平遂于1995年2月17日申请西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厂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安装假肢,并给予因工致残补助费、护理费、退休费等费用,共计35万余元。厂方以吴翠平的伤残是因个人不遵守厂规、厂纪,私自与别人调班所造成的,不属工伤事故,不愿承担任何责任,但厂方从同情和道德角度考虑仍愿意赔偿吴翠平5万元。
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真调查发生事故的经过后认为:1994年4月吴翠平进好强造纸厂工作到1994年9月事故发生,在法律上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出事当日吴翠平与他人调班,穿拖鞋进厂,但仍在同一工种岗位上工作。值班厂长对调班行为并没有严厉阻止,只是发现后给予警告;吴翠平在生产、工作区域内,在工作中发生了事故,虽然违反了劳动纪律,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之规定,“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性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应享受因工待遇”。因此,吴翠平的伤应确认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但考虑到吴翠平违犯厂规、厂纪私自替班给厂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吴翠平的伤残性质,伤残事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裁决西平县好强造纸厂承担吴翠平因工伤残补助费、护理费及医疗期间的工资共计10.2万元。
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好强造纸厂表示不服。
1995年6月20日,厂方以仲裁未查清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裁决书侵犯了该厂的合法权益为由,向西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西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后,及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1995年9月26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厂方赔偿吴翠平伤残补助费及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等12.4万余元。至此,这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终于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