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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须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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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05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地方保护”须依法
李红军
据报道,山东省胶南市委在处理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发生的经济纠纷时,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并订立了“官司输赢一律由法院裁定,市委不定调子、不画框子、不递条子”的“三不”原则。胶南市法院在审理外地某企业诉本地一企业拖欠货款20万元一案时,市委了解情况后,坚决支持法院的裁决,责令该企业还清拖欠的货款。胶南市委这种依法办事的做法值得推崇。
近几年来,企业之间的债务拖欠有增无减。许多企业诉诸法律,以求裁决。然而,有些地方政府却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或打电话,或递条子,甚至直接干预司法机关的裁决。如此一来,欠款单位更是有恃无恐,赖帐不还。从某种程度讲,地方保护主义加剧了企业之间的债务矛盾,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必须依法办事。对于企业来讲,经济交往活动要依法;欠帐不还是一种违法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对于政府来讲,也应当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并不是无原则的,而是有条件的,即依法保护。如果本地企业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姑息迁就,而应督促企业履行法律责任。令人遗憾的是,有些地方政府受既得利益的驱动,滥用“保护伞”,无原则地进行地方保护,这种做法是极不明智的,也是违法的。
眼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法制建设越来越重要。只有靠法制,才能保证经济建设步入一条健康有序的轨道,拆除“保护伞”,不折不扣地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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