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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休日未休息是否应得到加班工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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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06
第11版(职工天地)
专栏:来信选登

  双休日未休息是否应得到加班工资
编辑同志:
经李鹏总理签署的1995年第174号国务院令发布后,大多数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实行了每周双休日。但是目前有一些企业单位至今仍然是单休日,就连每周44小时工作制都没执行。据企业领导说是由于连续生产无法安排双休日。但按照《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可是,有些企业既不设法安排补休,也不补发工资。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属于侵犯职工权益行为,是否合乎《劳动法》,职工应不应该得到加班工资?江西刘民
刘民读者:
根据1995年3月《国务院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企业最迟应于1997年5月1日起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由此可见,目前有些企业的做法并不违法。但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安排补休,又不付加班工资报酬,则是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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