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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会工作的总思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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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05
第9版(理论)
专栏:

  当前工会工作的总思路
张国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认真研究这些变化及其对我国工运事业的影响,对明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会工作的总思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分配、保险、福利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之间的劳动行政关系。这种劳动制度,对保持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建设曾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它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1984年,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第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国有企业由政府的附属物开始变成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由此带来了三种新情况:一是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进一步明晰;二是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更加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企业逐步成为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责任共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三是过去被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掩盖着的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矛盾和问题表面化,突出出来。
第二,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发展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方式并存的局面,使劳动者在企业中的身份和地位发生了某些变化。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特点,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在单一的公有制企业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职工既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又是劳动力的提供者。至于在公有制不占主体或主导地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则具有劳资关系的性质。但是,这些企业职工是国家的主人这一身份没有变。不能把这些企业职工的身份完全等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私营企业中的雇佣劳动者。
第三,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形成,统包统配的劳动用工制度已经废止,国家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改革不仅使企业能够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岗位的特点,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必要数量、相应素质的劳动者;同时,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从而使劳动目的、劳动形式、劳动过程和劳动者的需要统一起来。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使我国劳动关系逐步转向市场化、契约化。
第四,由于市场竞争和利益机制的驱动,各类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出现了具体利益追求目标的差异,相互之间就会出现摩擦和碰撞。一方面,有些经营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会发生一些劳动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现象。二者相比,某些经营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更为突出,由此导致了劳动争议有所发展,集体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
第五,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一些企业要破产,一些企业被兼并,一些企业要重组,必然会引起劳动力的流动。在劳动关系中又出现了另一个特点,就是复杂而多变。
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对我国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的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需要工会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企业需要工会帮助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党和国家需要工会把职工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在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工会的很多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开创我国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机遇。
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使我国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工会自身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存在脱离群众的危险。1994年底,全国总工会召开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会工作的思路作了调整,从面上看,认识是比较一致了。但从深层次看,还存在着思想认识和工作不够到位,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方法和干部素质不够适应的问题。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对工会如何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如何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认识有差异;二是对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认识没有完全到位。工作没有完全到位主要表现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不够。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方法不够适应,主要是指我们这套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方法,很大程度上是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随着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需要调整和改革。另外,工会干部的素质还不适应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对工会工作的要求,需要充实、培训和提高。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会工作的总思路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全国总工会作出了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提出了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带动工会各项工作,推动自身改革和建设,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工会工作总思路。这既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加强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的总要求。按照这个总思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会应当把突出维护职能和确立清晰的工作路数提到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
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和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的党委、行政和工会都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党委和行政都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工会是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团体,是“保护工人利益的堡垒”。在与企业发生矛盾的时候,广大的普通职工常常处于弱者地位,需要工会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与工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完全一致的。工会不是党组织,不能对改革和建设实施政治领导;工会不是政府,不能对国家的改革和建设实行宏观调控和总体规划;工会也不是经济组织,不能直接搞生产经营。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团体,工会围绕中心和服务大局开展工作的着力点应当放在做好人的工作上。通过工会工作,把广大职工群众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马克思曾经说过,离开了权利和利益,任何积极性都无从谈起。需要指出,我们讲的维护,是指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和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两个维护”的结合部。因为,“合法权益”是符合总体利益的,与“总体利益”相悖的要求,往往是不合法的。工会只有充分运用《劳动法》和《工会法》赋予的各项权利,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作用。
强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是突出工会维护职能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由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格局正在形成。建立由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参加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
面对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工会工作需要有清晰的工作路数和工作重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会工作的重点首先是抓好贯彻实施《劳动法》,确立以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为重点的工作路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它们相互补充,不可或缺。劳动合同主要解决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它很难解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错纵复杂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由于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标准大都只规定最高或最低界限,不可能对各个企业具体的劳动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不可能对各个企业具体的劳动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集体合同则科学地解决了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调整问题。它是从整体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参与立法和参与决策是工会代表职工参加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从源头上保护职工权益的有效途径。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各级工会采取有力措施,建立职工民主监督网络,组织职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与此同时,各级工会还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紧密配合,督促企业清理不符合《劳动法》的规章制度,发挥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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