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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特大持枪杀人劫钞案终审裁定何伟光等六名主犯伏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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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10
第4版(要闻)
专栏:

  番禺特大持枪杀人劫钞案终审裁定
何伟光等六名主犯伏法
新华社广州3月9日电(赵维、尹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在番禺市召开宣判执行大会,依法对建国以来涉及金额最大的番禺“12·22”持枪杀人抢劫银行运钞车案10名案犯宣告终审裁定,随后将6名主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1995年10月至12月间,案犯何伟光、何冬海、袁长荣、何永新、吴兆全等人多次密谋策划持枪抢劫番禺市农业银行解款车。案犯于同年12月22日上午7时许携带盗窃来的5支手枪及炸药、雷管、麻袋等作案工具,窜到番禺农行北郊储蓄所附近伏击解款车,枪杀押钞经警郭锦昌,打伤司机,劫走人民币1300余万元,港币210余万元及手枪2支,并与案犯温石其、温玉坤等人会合,用机船载着大部分赃款往清远方向逃窜。案发后,案犯各携部分赃款分散逃匿,被告曾文彬、陈少文窝藏赃款60余万元。至今尚有103万元人民币、3.4万元港币未能追回。
此外,案犯刘光任清远市建设银行保卫科副科长期间,经手调入5支无持枪证的“五四”式手枪,其调离保卫科后,故意隐瞒不交这批枪,并于1995年初提供钥匙、密码给何永新将枪盗走;刘犯还在自用保险箱内私藏子弹490发。在番禺劫案之前的1995年10月25日,案犯何伟光、何冬海、袁长荣也曾携带这些盗来的手枪,从清远市工商银行北门储蓄所劫走人民币15.1万元、港币6.88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今年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何伟光、何冬海、袁长荣、吴兆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何永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枪支罪、私藏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温石其、温玉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赃罪对曾文彬、陈少文各判有期徒刑3年和2年。
罪犯何伟光、何冬海、袁长荣、何永新、吴兆全、刘光对该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院认为,以上案犯犯罪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均属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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