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地下大力量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10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地下大力量
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下大力量,使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面貌在较短的时期内有更大更快的改变,以确保农业的稳定增长和农村经济的繁荣,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和社会稳定。
通知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对“九五”期间和到2010年的农业、农村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最根本的措施是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坚持不懈大干5到10年,使我国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有个大改善。当前,在对现有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清淤除障、水毁修复、更新改造、挖潜配套的同时,要积极兴建一批蓄、引、提、灌、排等小型水利工程,扩大灌溉面积;大力普及节水灌溉技术,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建设一批节水、旱作增产重点县;组织好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大力植树造林,加强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进一步解决好乡镇供水和人畜饮水问题。这必须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同农业综合开发、山区开发建设、商品粮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建设、扶贫开发等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提高整体效益。
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完善农村劳动积累工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民劳动积累工政策。在实际生产需要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农民多出一些劳动积累工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应当鼓励和支持。要把农民自愿投劳与加重农民负担区分开来。对农民劳动积累工的使用,要爱惜民力,真正见到实效,要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不准“一平二调”。跨区域的中小型水利项目用工,确需动用非受益地区劳力时,应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顶工的办法,按受益范围分级承担。水利工程受益区(包括间接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要依法积极引导、鼓励农民群众集资投劳兴建小型水利工程,承包小流域治理,参加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风沙区的开发。
通知指出,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需增加资金投入。“九五”期间,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在稳定现有农业投资的基础上,要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各级计划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增加对以农田水利为主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水库和灌溉工程的更新改造、完善配套。
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业发展基金、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完善水价制度,做好水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要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要认真落实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和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有关政策。
“九五”期间,银行要继续安排好打井、节水灌溉、农村水电、乡镇供水等所需贷款。国家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粮食自给工程等专项资金,要提高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投资的比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贷款,应安排一部分用于有还款能力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并且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修农田水利工程。要积极引导和增加外资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通知要求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电和所需油料等物资要优先保证。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治水,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要严厉打击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犯罪活动,坚决防止水质污染,以保证农田水利设施和水资源效益的充分发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