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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传播他人日记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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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06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偷看传播他人日记违法
尚云轩陈瑞申
朱某和史某都是县食品厂未婚女工,进厂后就同居一室,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关系不睦。今年7月初,史某患病住院,临行前未将放有日记本的抽屉上锁。朱某发现后,打开抽屉,翻看史某日记,见其中有史某与男友“偷尝禁果”的记载,就喊来两个同车间的女工,向她们大声宣读。尔后又在本厂小姐妹中到处扩散,闹得沸沸扬扬。
正在住院的史某听说后,羞愤交加,顾不得病体未愈,赶回厂内找到朱某,指责其做事缺德,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朱某不认错,反而振振有词:“日记是你自己写的,你不上锁,就是要叫别人看,反正我也没诬陷你!”史某终日泪水涟涟,茶饭不思。
后来,史某在别人的指点下,将一纸诉状呈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停止继续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将他人的隐私公诸于众。史某的日记属个人秘密,依法应受保护。被告人朱某偷看日记,已属不道德行为,尔后又进行传播,给史某人格尊严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已构成侵害公民名誉权。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朱某向史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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