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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不清卖者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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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15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说明不清卖者负责
单泽湘
一九九四年六七月,湖南衡山县白果镇有三个村的十九户村民在衡山县某农技站买“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了七十一点四亩。由于种子掺有劣质的“威优64”,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蘖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八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有的扬花,有的还是扁草;禾兜分蘖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一百五十公斤,七十一点四亩田共减产一万零七百一十公斤。受害的十九户农民要求索赔经济损失。
经衡山县消委会调查,该农技站在出售畅销的“威优46”杂交稻种时,没有向农民说明其中混有劣质“威优64”,以致使用这批种子的农田严重减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及第四十条“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规定,该农技站应承担民事责任。县消委会调解由该农技站向十九户农民一次性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八千五百六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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