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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须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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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15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须知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无效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投诉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凡要求消费者协会帮助挽回损失的,还要写成书面材料。投诉信一定要写清商品的名称、型号,并附发票、保修单的复印件。要尽可能写清被投诉对象名称、地址、电话及与之交涉的情况。必须写清投诉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字迹要工整、清晰。投诉者对赔偿损失的详细要求也要写明确,以便于消费者协会尽快提出调解意见。
消费者投诉时,还有几点应该注意:1.首先搞清是否因自己没有遵守规定或没有按说明书去做,如果是因为自己出错而导致出现问题,就不要投诉;2.要保存损坏的物品及发票、保修单等单据,如果没有必要的凭证会使消费纠纷难以解决;3.有关部门在处理消费纠纷需了解一些情况时,消费者应积极提供。当问题解决后,别忘了将结果告诉这些部门,避免让人家以为问题仍未解决。对处理问题较好的部门与企业,尽量致信表扬,以鼓励对方继续积极为消费者服务。
根据有关规定,以下6种情况的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受理范围:1.购买商品用于生产和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方面的投诉);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经济纠纷的投诉;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5.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现在,我国已建立县以上消费者协会2700多个,除西藏以外,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消费者协会(或称委员会、联合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出现问题时,可以向居住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写信给经销或生产单位所在地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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