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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海洋意识发展海洋事业——访中国海洋法学会副会长陈德恭(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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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18
第6版(国际)
专栏:记者专访

  强化海洋意识发展海洋事业
——访中国海洋法学会副会长陈德恭(上)
本报记者孙东民
编者按:海洋是人类的宝库。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生效,国际海底管理局也已成立,许多沿海国家正加紧设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增强海洋意识,树立新的海洋观念,发展海洋事业,成为时代的要求。日前,中国海洋法学会陈德恭副会长就有关海洋法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人类即将跨入新世纪的门坎,世界迎来了全面开发利用海洋的新时代。一部调整世界海洋关系大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如何制定的?
答:世界海洋总面积为3.6亿多平方公里,占地球表面总面积的71%。地球上有80%的生物在海洋之中,有1/3以上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有万亿吨富含锰、铜、钴、镍等多金属结核蕴藏在深海大洋底。当前,海洋渔业总产量占整个世界渔获量(包括海水和淡水)的88%,几乎所有沿海国家都在沿海进行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普查勘探,有50余个国家在沿海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深海大洋多金属结核资源的勘探活动,从60年代起经历了30多年,预计在下一世纪将进行商业性开采。未来21世纪,人类利用海洋将在内容和规模上有更大发展,21世纪将成为人类利用海洋的“海洋世纪”。
随着人类利用海洋的发展,在如何利用问题上产生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需要确立一个人类和平利用海洋和全面管理海洋的国际海洋制度,要求联合国承担起制定一项普遍的国际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召开第一次国际海洋法会议,通过了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然而,当时对具有普遍意义的领海和渔区宽度都未在公约中达成一致。1960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解决世界统一的领海宽度和渔区的范围问题,最终也未能达成任何协议。
从1973年到198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第1期会议到1982年的第11期会议,经历了10年的风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终于得到通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一次全权的外交会议,是联合国成立以来最重要的国际立法实践。参加会议的有150多个国家和组织,与会国家中既有发达国家,又有发展中国家;既有沿海国家,又有内陆国家。这反映了各国都认识到制定一项全面的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
问: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也是一个沿海国家。中国在参与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做了哪些工作?
答:我国自始至终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积极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海洋权益的正义斗争,为制定一项全面的海洋法公约作出了积极的贡献。1982年4月通过公约时,我国投了赞成票;同年12月10日公约开始签署的第一天,中国作为首批签署的国家签署了《公约》。1983年起召开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法庭筹备委员会,我国也派代表团出席了历次会议。我国还参加了1991年举行的秘书长非正式协商,支持协商产生的执行《公约》第11部分(国际海底部分)的协定。
根据规定,《公约》自第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按此规定,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截至1996年2月,已有85个国家批准了《公约》。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批准《公约》的程序。
问:《公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它对于海洋的管理和利用有些什么重要规定?
答:《公约》包括了海洋法各方面的事项。从国家管辖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法律制度,到国际海底区域(深海、大洋底)及其资源勘探开发制度。对一些特殊的区域,例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航、群岛国和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区域国家的合作也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公约》对人类在海洋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如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争端的解决等也制定了规则,它是国际海洋法立法史上最为广泛、最为全面的一部海洋法规。国际上认为它是联合国成立以来通过的最重要的国际大法,是国际法发展的里程碑。
与旧的海洋法律制度相比,《公约》首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确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扩大了沿海国家的管辖海域,使35.8%的海域划归沿海国家管辖。《公约》首次规定了沿海国有权建立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在该区域内享有完全的主权;规定沿海国有权建立与领海宽度相等的毗连区,在此区域内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在此海域内行使必要的管制。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域内,沿海国家有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域及其派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有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事项的管辖权。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沿海国可将其大陆架扩展到大陆边的外缘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以勘探开发大陆架为目的,行使主权权利。
《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深海、大洋底)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对这部分资源进行管理。它打破了海洋霸权主义对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垄断。为了平衡沿海国与内陆国的利益,规定内陆国如出入海洋享有在毗邻沿海国领土过境自由,有开发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部分生物资源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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