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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听法制的福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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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22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读者点题

  聆听法制的福音
本报记者王斌来
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经全体代表表决通过。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重大举措,预示着我国法律体系正在走向成熟和完善。它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很多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迫切希望更多地了解这两部法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为此,记者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叔文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副主任、诉讼法学博士肖胜喜副教授。——编者
制定行政处罚法,旨在解决乱处罚、乱罚款问题,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记者:乱处罚、乱罚款是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所以行政处罚法的出台,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注意。这部法律出台的重大意义是什么呢?
王叔文: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大多数规定了行政处罚条款,几乎涉及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过去,行政处罚由哪种规范性文件来设定、有多少种类、由谁来执行、程序如何,这些基本的原则一直没有一个统一规定。因而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随意性处罚、乱设处罚、执罚主体混乱、没有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从长远来看,行政处罚法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从当前来看,对制止乱处罚、乱罚款行为泛滥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记者:行政处罚种类繁多,执行机关也很多。对此,许多普通公民常常会感到不知所措。请您谈一谈公民在受到行政处罚时应该如何依据行政处罚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叔文:首先,要看这一处罚是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依法明文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
其次,要看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格,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防止出现一些部门和地方乱授权、乱委托现象,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为防止有些行政机关对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几个部门争着处罚,甚至一事几次罚、几个部门罚,对行政处罚和管辖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要看行政处罚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享有陈述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权,拒绝当事人申辩或者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此外,为严格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办案的与决定处罚的分开、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制度。同时,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滥用处罚权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更加有利于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加准确地打击犯罪。
记者:经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从164条增至225条,很多读者希望了解这部修改后的法律在内容上有哪几个方面的变化。
王叔文:这一修改决定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了修改。一、完善了强制措施。其中包括:取消收容审查改为先行拘留,放宽了逮捕的基本条件,取保候审中增加了财产保证。二、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保护。三、完善庭审方式,以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四、取消了免予起诉,并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作了规定。五、加强了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监督。
记者:多数读者比较关心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与广大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请就这方面的情况向读者作些介绍。
肖胜喜:这次修改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全面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同时规定,经人民法院审判,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
二、扩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深度和广度。原法中规定人民法院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如果案情复杂,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律师可能来不及充分准备,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律师就可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介入,了解案情,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修改后增加了以下内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有权申请有关的人员回避;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害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另外,取消收容审查、免予起诉、规范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等也都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护。这次修改不单单是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改革,更为重要的是与国际刑事诉讼制度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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