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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说理莫用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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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22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有理说理莫用蛮
杨志忠
运输个体户张某从贺某处借了1.5万元买车搞运输。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3.5%。到了还款期,贺上门索债,张请求延期还债。贺某不同意,强行将张的汽车开回家里抵债。张几次登门要车,贺置之不理。张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贺某退还强扣的车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张偿还欠贺某的借款及利息;贺向张某退回所扣的车辆,并赔偿因扣车给张造成的5000元经济损失,由张某在还款时扣除。
贺某接到判决后,大惑不解。他辩解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抵押的规定,我不仅有权扣车,而且有权变卖!”
其实,贺在这里混淆了抵押和扣押这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把抵押当成了扣押。抵押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是合同义务人或者第三人自愿向权利人提供一定的财产,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而扣押是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即扣留可以用作证据或与案件有关、须作其他处理的物品、文件等。在合同纠纷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扣押他人物品。
这起纠纷案中,张某在借款时并没有表明以车抵押作为借款的担保。因此,贺某擅自扣押其车,属于侵权,由于侵权给张某造成了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自然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债务纠纷中,一些债权人不懂法,认为自己有理,想咋办就咋办。有的当事人还认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费时又费力,不如先扣物品,迫使对方履行合同来得便当。殊不知,这样做既是非法的,又容易使矛盾激化,引起冲突,增加了处理问题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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