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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买卖不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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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22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赃物买卖不得
陈兴平
去年9月的一天,午夜时分。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把乔某从酣睡中惊醒,他披衣下床,抽闩开门。门外,王某正向四周张望,并悄悄地对乔某说:“货弄来了。”乔某先瞅了瞅门外10个煤气灶和6个煤气罐,然后从屋里拿出1000元钱递给王某。几天后,乔某将这些东西高价卖出,从中获利2600元。当他喜滋滋地庆幸自己做了一笔好买卖时,却被戴上了锃亮的手铐。他因销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赃罪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代为销售的财物,必须是他人用犯罪手段取得的赃款、赃物,至于赃款、赃物是犯罪分子使用何种犯罪手段、从何处取得、准备干什么用等,都不影响定罪。(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为犯罪分子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代为销售还应包括行为人自己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3)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代为销售的财物是犯罪所得。本案中,乔某明知王某的财物是其犯罪所得的赃物,而采取低价收买、高价出售的手法从中渔利,因而构成了销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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