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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乎?逃债乎?——关于企业破产问题的评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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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09
第2版(经济)
专栏:

  破产乎?逃债乎?
——关于企业破产问题的评述
木人
大约一年多以前,绝大多数地方领导和濒临破产企业的厂长经理,对国有企业实行破产的工作还是视若危途,踌躇不前。然而,近年来,破产“行情”大涨,已破产企业和申请破产企业数量大增,颇有“破产之风”遍地刮之势。
倘若,企业破产真正是以法律、政策为依据,按规矩办事,切实杜绝了破产企业国有资产的继续流失,妥善安置了破产企业的职工,那当然是件好事。然而,遗憾的是,按规矩破产的企业并不多,更多的是在规矩外异化了破产,尤其是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者大有人在。
我国的国有工业企业,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管理等多种历史原因,绝大多数企业缺乏资本金,现有国有工业企业的负债率平均在80%左右,而其债务80%以上的债权人是国家专业银行,国家专业银行的贷款资金来源又主要来自于城乡居民的存款,冲销银行的债务等于减少银行对国家财政的上缴利润,同时增加恶性通货膨胀的危险性。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和地区社会保险体制尚未健全,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还存在较大困难,且直接关系社会的稳定,但如果破产企业的拍卖所得大量用于职工的安置,则必然增大冲销银行债务的比例。因此,国有工业企业的破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可能像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根据企业资产负债率及经营状况就可以依法宣布破产。目前,还必须严格在国务院规定的试点城市范围中进行,破产企业冲销银行债务也决不能超出银行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
当前,适用于国有工业企业破产的法律和政策,一是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二是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由于现行《破产法》中没有关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具体规定,如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时设备、土地等资产拍卖所得,就难以用于职工的安置。因此,按《破产法》破产的企业只能在一些社会保险水平较高的城市进行。按照国发[1994]59号文件实施破产,就必须严格把握以下几条界线:一是鉴于工业企业之外的行业资产结构及债务状况甚为复杂等原因,目前国有企业破产,只限于国有工业企业,不能在国有商贸流通等企业进行;二是按照5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国有工业企业破产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城市;三是破产国有工业企业的债权人如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冲销专业银行的债务则必须在专业银行总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四是破产企业必须是真破,职工妥善安置,企业除名关门。
然而,在破产工作的实际进行中,上述明确的界线却被混淆了。一些地方置国家法律、政策于不顾,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虽然冲销了银行债务,企业却继续生产,继续亏损,国有资产继续流失的隐患依然存在。这样一来,国家付出了重大代价,却没有达到促使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证国家资产不再继续流失的预期目的。不坚决制止这种“破产风”的蔓延,将会对国家财产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更大的危害。这种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置“大船”于死地,假“舢板”以逃债。破产之前,陆续将主体企业的资产及资金有计划地转移出去,成立多个所谓独立核算的企业实行“剥离”手术,而把累累债务留给少数老弱体病的职工支撑着。手术完毕则申请破产,把主体企业送进“火葬场”,所欠银行的债务亦随之化为乌有。
二是借破产之虚名,得兼并之实惠。在政策上,破产与兼并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破产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冲销债务,而兼并则必须承担债务,但可享受国家对其债务停止付息、分期还本的优惠政策。有的企业虽然债务沉重,但产品尚有一定市场,设备及其他资产还有较大的利用价值,如采取分流富余职工、调整领导班子、改善经营管理或者强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等措施,扭亏为盈仍有希望。但是有的地方却对这类企业简单地宣布破产,并事先找一个优势企业对其实行所谓“整体接收”。其结果是优势企业以小的代价取得了大的资产,而银行债务却被一笔勾销。
三是变破产之戏法,走原厂之老路。有的地方公然指使或强压有关职能部门宣布某企业破产,而实际上该企业生产照旧,职工照旧,领导班子也照旧,企业亏损的根本原因并没有改变,不同的只是换了一个招牌,极不光彩地赖掉了银行的债务。
四是违背国家规定,擅自扩大范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当前国有企业破产仅限于国有工业企业,不能在国有商贸流通等企业中进行;破产国有工业企业拍卖所得首先用来安置职工的政策,目前只能在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城市中实行,其他地方不得采用。但是,有些城市擅自批准国有外贸公司和内贸公司实行破产,擅自扩大试点政策的适用范围,有的甚至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的办法,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新的流失,而且助长了赖债、逃债之风的蔓延,干扰了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正常进行。
以上这些也许并没有完全概括各种违法、违规进行企业破产的做法,但已足以反映出这类问题所造成危害及影响的严重性。各级党政领导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要在认真学习、正确领会国家有关企业破产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端正思想,统一认识,严格准确地掌握政策,积极稳妥地实施企业破产工作,努力减少以至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真正有效地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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