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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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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27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批转有关部门意见
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
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国务院近日批转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境内外制造、贩卖假币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为了加强反假货币工作力度,1994年11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995年7月4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使打击制造、贩卖、使用假币的犯罪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意见》中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反假币工作,充分认识假币的危害性和反假币斗争的重要性,把反假币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反假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打击走私活动和打击制造、贩卖假币犯罪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反假币工作的力度。同时,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反假币工作的领导,建立本地区的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相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反假币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反假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行动,保证反假币工作的顺利进行。
《意见》强调,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检查,严格人民币出入境管理,防止假币入境。海关、边防等部门要在加强海上缉私的同时,注意查缉偷运假币入境的犯罪活动,并将其列入打击走私的重要内容。公安部门要把反假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侦破工作,对发现的假币案件及时立案,组织力量开展侦破,工商行政管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出版社、印刷企业和经营复印业务的企业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对未经批准非法印制、复印、出版货币图样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司法机关对贩卖、运输、投放假币者,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审理,从重打击。对公开审理的假币案件,新闻媒介应有选择地进行公开报道,以威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反假币工作的指导,做好反假币人员的技能培训。各金融机构要发挥柜台一线人员在反假币工作中的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严密措施,及时发现、查缴假币,保证假币不从金融机构流出或流入。凡收付50元以上大面额钞票时,所收钞票应经手工和仪器双重鉴别,发现假币一律严格按规定没收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币常识。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印发宣传材料,举办展览等形式,宣传人民币基本常识,把爱护人民币提高到爱国主义的高度来认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人民币的良好风气。宣传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既要宣传人民币的基本常识,也要宣传识别假币的基本方法和发现可疑币、假币后的处理办法,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部门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工作。
《意见》中还指出,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器的生产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要对目前生产反假鉴别仪器的厂家、产品进行技术鉴定,审查合格后发给生产许可证,各金融机构及收现较多的单位应配备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反假鉴别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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