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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养老金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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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29
第7版(国际)
专栏:

  日本养老金制度
高增杰
日本养老金制度是日本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过半个多世纪逐步健全起来,具有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劳动队伍的社会功能,在推动日本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日本从19世纪中期末开始追赶西方工业国家,在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逐渐建立健全了养老金制度。尽管日本近代化发展起步较晚,整个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低于一些欧洲“福利国家”,但养老金制度却较为完善,甚至在一些方面还超过了一些欧美国家。
日本养老金制度经历了从点到面逐渐发展的过程,这也是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本世纪20年代,日本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基本实现了工业化。为适应社会需求,1931年日本颁发了第一部养老金法——《工人养老金保险法》,强制民间企业和受雇者交付保险金;1933年,日本又将其适用对象扩展至职员和妇女,由此初步建立起养老金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改革和经济发展,日本于1954年修改原有制度,制定了《厚生养老金保险法》,规定企业从业人员为养老金保险对象,按其月报酬及保险费率确定保险金额,强制企业主和被保险人员各负担其一半。根据1959年通过的《国民养老金法》,政府建立了国民养老制度,将占人口一半的农村人口和个体经营者以及无业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1961年开始的实行支付保险金的国民养老制度,标志着日本“全民养老”的形成,规定每个国民必须加入已经建立起来的保险制度中的一种,强制投保,实行“全民支付保险金,全民领取养老金”的制度。
日本结合自身国情,没有实行一些欧洲国家的福利中心型养老制度,而是采用社会保险型养老制度,即国民必须缴纳养老保险金,在年龄达到70岁以后便可以按月领取规定数额的养老金。同时,按照人员类型不同实行两种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第一是职业保险,按照所属企业交纳规定数额的保险金,主要以工人、职员及一般从业人员为对象,其中包括海员等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第二是地区保险,按照居住的行政区域实行保险,以一般国民为主要对象,覆盖了农业人口、个体经营者和一般居民。通过这两种类型的养老保险,日本全体国民均被纳入其中。自从1961年形成“全民养老”以来,经过1973年“福利元年”的调整充实,现已逐渐具体化并日趋完善。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和欧美国家一样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是它注重劳动人员的自立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带有一定的东方特色。不过近年来,随着日本社会高龄化的来临,养老金给政府造成了越来越大的财政压力,也开始遇到一些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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