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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不掉的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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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29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推不掉的责任
葛辉
冬冬的爸爸妈妈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从此,6岁的冬冬由妈妈抚养,爸爸每月给冬冬20元抚养费。
今年1月的一天,冬冬因玩火将邻居家的柴草引燃,烧毁了仓房,损失达2000余元。邻居要求冬冬的妈妈赔偿损失,可冬冬的妈妈没有工作,每天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怎么能赔得起这么多钱呢?她只好去找冬冬的爸爸,要求他为儿子承担一部分赔偿费。而冬冬的爸爸却说:“我们已经离婚,孩子和你共同生活,和我断绝了一切关系,他惹的祸,理应由你负责!”冬冬的妈妈碰了钉子,只好寻求法律的帮助。
看着冬冬妈痛苦的样子,法官耐心地对她说:“你用不着难过,孩子的生父是不能推掉替孩子赔偿损失的责任的。”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冬冬给邻居造成损害,冬冬的妈妈独立承担此责任又确有困难,孩子的爸爸理所当然地应当和孩子的母亲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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