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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二字不可乱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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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05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银行”二字不可乱用
“银行”一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专营存款、贷款、汇兑等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它的经营对象限于“货币”范畴。
目前,一些企业随意用“银行”做自己的名称,如“粮食银行”、“汽车银行”、“电话银行”、“绿色银行”等等,有的报纸、电视台也照样宣扬。殊不知乱用“银行”二字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银行”的存在,是由于人们对商业银行法知之甚少。呼吁加强对此法的宣传,取缔挂牌的非法“银行”,传媒也应注意在宣传上不要误导。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文安县支行 何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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