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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要落实到企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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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05
第10版(经济专页)
专栏:

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要落实到企业
王雷
笔者不久前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调查中看到,许多企业严重亏损的真相都是在直接责任者调离之后才被发现的。某市有六家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其中四家在经营者调离之后经审计发现分别有3000万、4000万、5000万、8000万元的亏损。如此巨额的亏损在直接责任者在岗时竟没有被发现,其中一位直接责任者还以经营效益显著为由被提拔重用。这些固定资产也不过三五千万元的企业出现了这样的巨额亏损而又没被察觉,说明造成这个亏损的过程是长期的、隐蔽的,但这些企业在被发现严重亏损之前几个年度中,都曾进行过多次审计,且有数字具体、措辞明确的审计文件来证明企业经营的成就。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何处?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者严重缺位,缺乏对经营者的监督与制约,导致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流向不清,流量不明。有些企业经营者搞虚假财务,造成企业财务报表与公开帐目上数据严重失实,一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同志无可奈何地说,在目前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有能力造假帐隐瞒其经营中的决策失误及违纪行为。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改进审计方式与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使国有资产经营中的问题能及时地被发现。
上述问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国有企业中建立起依据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对企业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情况监督权的机构势在必行,现在的问题是虽有企业党委与外部执法部门的监督,但无对国有资产运行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所必需的组织制度与有效手段;虽有财务、税务等多方面的审计,但缺乏监管国有资产必需的经常性、制度化、责任明确的专项审计,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还没有落实到企业中去,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只是作为一项应急的、附属于其他工作的临时任务在国有企业中进行。这种审计由于缺乏对企业全面情况的了解,由于对审计失实难以追究确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出现不少名实不符的审计结果并不奇怪。
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尽快着手解决国有资产运行的有效监管工作,在其他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首先应努力提高国有资产审计的可信度。为此,第一,应该向大型国有企业派驻国有资产监管员,对准确报告国有资产流动状态负专项责任;第二,应对国有大型企业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工作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负法律责任;第三,经营者离任审计应由经营者、继任者、企业主管部门代表、驻厂国有资产监管人员共同参加,审计结果以四方共同认可生效。落实这三项措施的关键是落实责任,即监管、审计人员与经营者对国有资产各自应负的明确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沈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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