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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改的特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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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06
第8版(摄影·文摘)
专栏:

  我国房改的特点
7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政府采取税收支持、贷款优惠以推动住房私有化的浪潮。许多国家政府的一个共识是,一个拥有住房财产的阶层是一个最稳定的阶层,有利于整体社会的安定。结合我国现实,政府财力对住房保障的支持非常有限,增加财政支出用于改善住房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这就决定了我国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对住房供应市场的干预,即政府直接建房或鼓励非盈利机构建房。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房租补贴办法还能成为我国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此外,我国还存在占绝对优势的存量公房,这是中国房改的宝贵财富,即通过出售公有住房,回收历年已投入的住房资金,渡过财政难以对住房保障进行支持的困境。
已经起步的中国住房保障实践,为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开创了新思路。从上海市1991年借鉴新加坡经验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中已有80%以上的城市建立了公积金制度;35个大中城市已全部建立了公积金制度,其中33个已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极大地解决了政府财政对住房保障支持能力不足的问题,为面向中等收入家庭、以不盈利为原则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供了融通资金。
应该明确,以个人所有的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只能是一种融通资金,所建住房必须以成本价出售才能收回和归还这笔资金,所以公积金制度所支持的住房保障体系只能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从总体而言,人民收入的提高,恩格尔系数的下降,都表明城镇居民有可能将更多收入用于住房消费。但无论以一个城市还是全国而言,收入分配的差距日益扩大。因此,房改政策尤其要注意按收入水平来确定房价。
(3月19日《工人日报》大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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