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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不应让个人经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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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10
第2版(经济)
专栏:来信

  农资不应让个人经营
近年来,一些乡镇供销社实行抽本租赁,把设在农村的分社处理给个人经营,并把农资销售也交给个人经营。在甩掉“包袱”的同时也把为农民服务的本色丢掉了。如我区某镇供销合作社原在全镇47个村的村庄密集处设有4处分社,实行“全天候”营业,为农民提供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深受农民欢迎。但进入90年代,把基层分社统统分离出去,每处以几千元的价格把资产全部变卖掉。偏僻村庄的农民购买农用生产资料都得往10多里外的镇供销社跑,费工误时,极为不便,也给极少数不法分子进村兜售假冒伪劣农资造成了可乘之机。
呼吁乡镇供销社把甩出去的农资销售点收回来集体经营,重操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旧业,多办为农民“雪中送炭”之事。
山东淄博市临淄区永流乡王德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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