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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改革分税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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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11
第7版(国际)
专栏:国外税收

  瑞典改革分税制
本报驻瑞典记者丁刚
近年来,瑞典中央政府对分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调整了与地方政府在财税分配方面的关系。中央政府把原来的专项拨款改为综合拨款,并以统一的福利标准作为税收基准,提高对超标的富有地区的征税,以补贴相对贫穷的地区,进一步规范了地方政府担负的教育、医疗和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在给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的同时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宏观监控。
按照瑞典宪法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决定税收基准。以主要税种个人所得税为例,省市两级个人所得税收约为30%,中央政府的税收约为20%(只对高收入者课税)。中央政府的税收除了要用于国家开支外,还以专款的形式拨给地方政府,以平衡地区差别。90年代初,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拨款以专项拨款为主,分别占省市两级政府岁入的14%和23%,而综合拨款只占4%和2%。这种以专项拨款为主的拨款形式受到各方批评。主要是因为专款缺少灵活性,效益低下。钱跟着项目走,容易忽略地区差距,也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比方说,瑞典北方人口稀少,完成一项特定的社会服务可能需要增加在交通方面的开支,但由于专款专用,中央政府拨给这一社会服务的款项又不能用于交通运输,所以反而会造成浪费。
自1993年以来,瑞典政府采纳各方建议,大幅度减少专款,增加了综合拨款,也就是不划分专项,把这笔钱交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分配使用。以市级政府为例,中央政府的综合拨款已占市政府岁入的15%,专项拨款则下降到5%。在此基础上,瑞典政府又决定从今年1月开始,在8年时间内逐步实行地区间新的税收调配制。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负责的事务,包括教育、福利、医疗卫生等,设定较为统一的标准,比如说,地方政府每年大体应为每个小学生支付多少费用,以此来衡量地区税收额的多少。中央政府依据这些标准,对税收收入多的省市多征税,将多征的税款以综合拨款的形式分配给相对贫穷的地区。
以综合拨款为主的拨款形式避免了专款专用、容易忽略各地差别的弊病。中央政府在提供拨款前,首先认真分析各地不同的经济状况、自然状况(主要包括气候、人口密度、人口年龄结构和社会结构4个方面),还要认真研究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特别是赤字情况,然后确定拨款数额。比如说,老人或儿童多的地区就可以得到较多的拨款,就业者占居民比例较高的地区得到的拨款较少。
瑞典财政部的官员介绍说,在调整与地方政府分配关系的同时,中央政府还加强了宏观调控,以保证教育、医疗等各项服务的质量。中央政府通过对原有法规的修订、补充及制定新法规等方式,对地方政府的职责及必须提供的各项服务作了严格规定,为全国的教育水准、社会服务等制定了统一标准,要求地方政府必须保证所负责的各个项目达到标准。政府还对一些项目的服务质量加强了定期抽查。中央政府的监督主要是对“结果”的监督,至于地方政府通过什么途径取得的结果,中央政府一般不加过问。
这些做法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处于一种有法可依的稳定协调状态。
(本报斯德哥尔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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