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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加班应付报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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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12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计件工加班应付报酬
石泉
赖某等三人在一家私营塑料厂打工,该厂执行的是计件工作制度。刚开始每个工人每天需生产矿泉水瓶30只,工作8小时。后来,由于产品供不应求,老板胡某就将计件定额增加至45只,这样一来赖某等人每天要工作十二三个小时才能完成定额。为此,赖某等人要求老板给付超时工作的加班报酬,胡某断然拒绝。
赖某等人遂在法定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久仲裁庭裁决胡某应当支付赖某等三人的超时加班报酬。胡某认为自己增加工人的生产定额仅仅是对工人劳动定额的调整,以便使该劳动定额能够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并未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根本不存在加班的问题。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法院经认真审理,判决胡某应当支付加班报酬。
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该法第36条规定精神是,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在工时制度上,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叫计件工作日,是指工人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算报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计件工作日应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而超过了劳动定额标准,就是延长了工作时间。
本案中,胡某不断增加计件定额,已经延长了职工的工作时间,违背了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因此,赖某等人有权要求胡某增加超时工作的加班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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