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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一起故意杀人案量刑畸轻被抗诉检察机关去年依法抗诉二千余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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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1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伊春一起故意杀人案量刑畸轻被抗诉
检察机关去年依法抗诉二千余案件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汪金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对一起故意杀人案判决依法进行抗诉,案犯由有期徒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此案抗诉成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这起案件发生在黑龙江省伊春市。1990年6月22日,原伊春市新青区公安局警察赵志国骑摩托车遇到酒后的刘野、刘凯等人,因赵志国不满刘野擅自坐上自己的摩托车,遂与对方发生口角、厮打。厮打中,赵志国不顾他人劝阻,掏出随身携带的“五四”式手枪连续击发,其中一枪击中刘野胸部,致刘野肺静脉断裂死亡。赵志国还在厮打中用枪把击打刘凯头部,致刘凯轻伤。案件发生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志国无期徒刑。赵志国不服,提出上诉。1993年10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赵志国犯故意杀人罪,但鉴于被害人在事件起因方面有一定责任等情节,可从轻处罚,于是改判赵志国有期徒刑10年。针对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调查认为,赵志国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从重判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显属量刑畸轻。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理,认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不当,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成立。199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改判:判处赵志国无期徒刑。
依法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行监督、通过抗诉纠正审判机关不公正判决和裁定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赵志国案件从无期到有期,又从有期到无期的审判过程,实际上是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尊严的过程。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全国各级检察院近两年来一直把刑事抗诉工作作为审判监督的重点,针对一些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审理上存在的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大胆行使抗诉权。
据介绍,1995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1775件,按照审判程序提出抗诉641件,对审判活动中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343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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