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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颁布规章明确界定——何为欺诈消费者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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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18
第10版(经济生活·财贸)
专栏:

  国家工商局颁布规章明确界定——
何为欺诈消费者行为
本报记者梅洪如
消费者朋友,当您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侵害,您能不能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法?会不会依法挽回自己的损失?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并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正是帮助您解决这一难题的。这个《办法》规定,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为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取得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价款1倍的增加赔偿: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
这个《办法》还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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