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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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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20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专论

  试论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
洪耀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轨道运行。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就不可能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就不可能有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要求的市场关系。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一切市场经济有相同的共性,诸如自主性、平等性、等价有偿性、公开竞争性、诚实信用性。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法治。因为,只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市场主体的资格,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制定了市场交易的规则与秩序,确定了国家实现调控市场的有效法律制度,市场主体才能获得独立的品格,应有的自主权;各类交易才可能有序健康地进行,公平竞争才可能成为现实,并不断地推动企业进步和社会生产力发展;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才可能有效地支配经济的运作;统一的大市场也才可能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各种资源的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没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准则,没有一种遵循的法律秩序,没有秉公执法的裁判,一句话,没有严密的法治,就不可能有健全、统一、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从市场主体来看,市场经济运行主体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依靠社会的自主、自治和自动调节,它要求社会主义法制成为保护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的工具,成为维护经济秩序的工具。如果法制不完善,企业主体地位不确定,市场经济体制就难以建立。企业是最基本的市场主体,要使其成为市场的主体,必须确立企业法人制度,使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法律人格,具有自主进行民事经济活动的能力,具有高度自主性。显然,要使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可以自主行使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法人财产的权利;要使企业有权按照市场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就需要国家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市场主体还有一个进出市场的资格问题。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入市场,什么样的主体可以退出市场,都需要法律来调整和确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法人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像民法通则、企业法、破产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财产监督条例、公司法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相关的配套法律尚不完备,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这就是目前市场主体自主性的实现尚不彻底的重要渊源。
从交易过程来看,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契约(合同)为准则的经济。市场经济主体间进行的各种经济往来,由于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普遍采用契约即合同的形式来实施。契约具有平等、自愿、互利、互相制约的特点,能够刺激交易动机,维护交易信用,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因而契约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成为商品交易最基本的信用形式和法律手段。据有关资料表明,近200年来,契约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民商事立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规则之细密,条文之繁多,与经济活动联系之紧密,都是其他立法不能比拟的。近年来,在我国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契约(合同)的形式。据统计,已由1982年以前的每年不足4亿份,增加到1992年的约30亿份。合同的种类,已由传统的购销、建设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等,发展到近年来出现的企业承包租赁、企业联营、兼并、房地产负债、技术成果交易、劳力、金融、期货等领域。以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为主的合同法律制度也得到不断完善。可以想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的合同必将更大规模地采用,合同法律制度的作用也将越来越显现出来。然而,目前我国合同制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秩序混乱,履约率不高。据估算,1992年未履行的合同约高达10亿份,涉及金额约达三四千亿元。因而,有关法制部门要完善合同法制,制订统一的合同法,强化合同的法律效应,加强管理,以保障当事人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减少经济纠纷,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竞争是市场经济中实现优胜劣汰和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竞争的范围广泛、有商品品种规格的竞争、产品质量的竞争、服务方式的竞争、价格的竞争、消费者对象的竞争等等。只能通过竞争,才能促进企业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进技术,占领更大的市场,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但是,市场经济也是一种依法平等竞争的经济。竞争要有规则,要建立正常的竞争规范和交易秩序,以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由法律的力量加以规范和调整。一是要保证竞争主体平等,使他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不因所有制的不同,财力大小的不同,隶属关系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的境地。二是要保证竞争手段公平正当。当前,现实生活中存在回扣行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强行销售行为,巨奖销售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声誉行为,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和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等等,都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坚决予以制裁。三是要保证竞争不出现垄断。要反对限制竞争协议和垄断性合并等经济垄断,也要反对地区封锁,部门分割,拼凑行政性公司的行政性垄断。然而,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要求公平、有序地进行,而这单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这一问题只有依靠国家力量,通过法制的强制力量才能解决。
必须强调,市场有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容易产生自发性和盲目性。如市场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人口控制和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方面,往往作用不明显甚至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定要加强宏观调控。但是,这种宏观经济调控应不同于传统体制下的计划经济的管理,而是要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宏观调控。一方面,建立统一的大市场,能够使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自由结合。而统一的大市场要求打破行业垄断、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实行地区间、城乡间、产业间相互开放的统一的全国性市场体系。显然,建立和保障这一种体系,不能依赖于哪个地方或哪个部门,只能依靠法制建设。另一方面,市场规则的统一,不能各行其是。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只能由全国性法律法规来统一规范。地方法规要服从全国性的统一法律,不能存在相互抵触的规则。个别地方或部门搞的“对策”,“土政策”,妨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建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就应坚决纠正。同时,市场经济是全面开放的经济,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交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脱离世界经济体系而独立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在经济联系上打破国家的界限,形成世界大市场和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联系。适应这一要求,国际上已经和正在形成了一系列比较统一的、通行的国际经贸条约、惯例和规则。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经济也逐步同国际市场接轨。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的开放性,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互补。这就要高度重视法制在对外开放方面的作用,加快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制建设,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依照国家规则办事,决不允许滥用职权。这样,在法制建设实践中,我们必须大胆吸收借鉴国际通行的市场经济规则,以便制订和修订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经济活动的一般准则,规范对外经济活动准则,促进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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