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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者纳税意识透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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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20
第8版(文摘)
专栏:

  企业经营者纳税意识透视
去年底,受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经济效益纵深行组委会的委托,北京商情咨询公司对北京市的二十七家企业(其中九家国有企业,十家三资企业,八家民营或私营企业)领导人的纳税行为和纳税意识进行了联合调查。
在调查中,有两个现象让人感到困惑:
第一,调查显示,百分之五十四点八的企业发生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偷漏税行为,这个数字与其他类似调查的结果相比,显然是不完全的,但这仍然使我们感到,在企业经营者的意识和行为之间,明显地存在着不一致。
在调查中,不少企业家声称,他不是故意要偷漏税,而是要根据自己的良知和标准来确定交税的数额,特别是一些民营和私营企业家,他们认为,它们很少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和贷款便利,因而,它们不能与国有企业一样承担相同的税负。也有的企业家认为,如果税收征管不严格,其他企业都在偷税漏税,实际上就造成了对本企业不利的竞争条件,所以偷漏税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从这两种说法中,可以看出,在当前的形势下,要增强国家税收的效率,除了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以外,合理税收,为企业家创造公平的生存与竞争环境,以及加强税收征管的严肃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被调查的企业经营者对一些基本的税收观念也表现出反常的认识态度。有百分之六十一点九的企业经营者不同意“国家税收保证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在回答“国家通过税收调节财富分配的不公平”的问题时,赞同和不赞同的人分庭抗礼。由此可见,在企业经营者的税收意识中,社会公正和公平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与企业之间,通过征税与交税的过程,也就形成了一种交易的契约关系,双方同时具有了义务和权利。当企业履行了纳税人的义务,它就应该享受纳税人的权利,这是义务与权利的对等。在调查中,反映在这个问题上,企业家的意识和行为是十分矛盾的:一方面,企业经营者的纳税人权利意识似乎已经健全,但是另一方面,在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过程中,却存在着纳税人权利的淡化,大多数企业经营者仍然是被动在履行纳税人的义务。轻视纳税人的权利在一部分企业经营者中已成为一种不自觉的习惯性行为。(四月七日《经济参考报》阿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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