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7阅读
  • 0回复

超征农民提留款非法持枪杀人沈可信沈可理被判处死刑和死缓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21
第2版(综合)
专栏:

  超征农民提留款非法持枪杀人
沈可信沈可理被判处死刑和死缓
据新华社合肥4月20日电(记者刘思扬)一起因超征农民提留款而引起的故意杀人案,近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中岗镇沈寨行政村联防队员沈可信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的村干部沈可理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阜阳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在阜南县举行了公判大会。公判大会后,杀人犯沈可信被执行死刑。
1995年,阜南县中岗镇沈寨行政村加大征收农民提留款,致使农民人均多负担120.78元。1995年11月4日上午,沈可信在沈可理的带领下,与其他联防队员沈可慧、沈超群一起,携带散弹枪、电警棒等,对本村村民拖欠的1995年提留款进行全面清缴。中午12时许,沈可理一行到村民沈军龙家,沈军龙没钱,要求缓交一天,被沈可理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沈可理持枪射击,因被他人托起枪,射击未中。沈可信连开三枪,先后击中沈军龙外祖父刘朝兴、沈军龙和沈可海,刘朝兴当场死亡,沈军龙、沈可海身负重伤。
此案经阜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沈可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其赔偿沈军龙、沈可海经济损失各4700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沈可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其分别赔偿沈军龙、沈可海经济损失3460元。宣判后,沈可信、沈可理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沈可信、沈可理为收取加大的提留款,非法携带并使用枪支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后果严重,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