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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对待举报线索依靠群众反腐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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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21
第4版(要闻)
专栏: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要求全国检察机关
认真对待举报线索依靠群众反腐败
本报成都四月二十日电新华社记者汪金福、本报记者吴兢报道:对于群众举报线索,全国检察机关要尽快初查,依法惩罚犯罪,并及时反馈,取信于民;每件举报,除匿名举报无法答复外,都要将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综合反馈,进一步增加举报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在今天结束的检察机关第三次举报工作会议上对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
他说,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工作,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依靠人民群众同贪污贿赂等严重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新路子。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举报宣传,同时采取多种便利群众举报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发动、方便群众举报,引导群众据实举报、署名举报,提供高质量的举报线索。实践表明,举报使反腐败斗争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也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三十多万件举报线索,其中贪污、贿赂线索约占百分之七十。
在谈及举报线索的初查管理时,张穹说,我们对被举报人不能设置禁区,凡群众举报的犯罪事实都要调查核实,不得私自截留群众举报线索、隐匿不报。今后如发现违反规定,隐匿、遗失对犯罪分子的举报线索,造成一定后果的,都要严肃处理。在举报线索的受理、移送、初查、侦查、宣传、反馈和奖励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堵塞漏洞,消除泄密隐患。他说,要定期清理积压下来的举报线索,逐件认真审查,该初查的初查,该转办的转办,应存查的存查。今后要形成每半年清理一次举报线索的制度,长期坚持下去,最大限度减少积压线索。
张穹强调,要切实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查处打击报复举报案件和诬告、陷害案件。凡属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切实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经查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对确属利用举报诬陷他人的,也要依法严肃处理。但要严格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误告的界限,以免误伤好人,影响群众举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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