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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虫棉并非“无虫棉”——主管部门谈Bt棉的试验、示范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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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22
第2版(经济)
专栏:

  抗虫棉并非“无虫棉”——
主管部门谈Bt棉的试验、示范工作
张毅
去年,我国Bt抗虫棉在冀鲁豫等棉区大面积试验、示范,引起了很大轰动,农业部门对这项高新技术成果也给予了很大关注。本报于1月15日和3月1日分别以《抗虫棉:今年该不该种》和《再说抗虫棉》为题进行了追踪报道。今年棉花春播在即,一些地方播种、育苗工作已经开始,抗虫棉又不可避免地成为棉区的热门话题。对现阶段Bt棉的试验、示范究竟该如何认识?有关主管部门的态度怎样?日前,农业部农业司副司长王智才接受了采访。
笔者:请问,如何看待Bt抗虫棉?目前提出加快Bt棉的科研、试验、示范,意义在哪儿?
王智才(以下简称王):Bt抗虫棉是现代高科技与传统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抗虫棉的成功是我国也是世界棉花育种史上的一大突破。目前我国抗虫棉研究进展很快,众多科研人员为此付出了很多心血,国家科委、农业部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与支持。在棉铃虫猖獗发生为害的情况下,加快Bt棉的试验、试种示范,有利于综合防治,稳定棉花生产。有关部门要求科研单位和棉区生产主管部门积极试验,加速筛选,早出成果、服务生产。
笔者:我国抗虫棉经过1994、1995年的试验、试种,目前在冀鲁豫棉区已形成一定规模,请问从农业部门掌握的全局情况来看,Bt棉表现如何?
王:应该说,Bt棉作为综合防治棉铃虫的重点措施之一,在冀鲁豫棉区试验试种中对一、二代棉铃虫抗性较好,抗性室内鉴定也有明显效果。但抗虫棉并非“无虫棉”,必须辅以及时的生物、化学防治,尤其是部分抗虫品系抗虫性还没有完全稳定;一些品系农艺性状表现不佳,分离严重。去年,我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区试情况进行了考察,大家认为,Bt棉目前还处于试验、试种和深化研究阶段,要大面积进入推广领域,技术条件尚不成熟,法定手续也不完备。
笔者:在抗虫棉的试验、示范中,有哪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王:在近两年抗虫棉的试验、试种中,一些地方盲目引进,大量种植,结果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种子管理法规和农民利益于不顾,乱引乱繁,高价售种,倒买倒卖,损害了Bt棉的声誉,再加上一些不恰当的宣传和技术指导不到位,一些棉农误认为抗虫棉就是“无虫棉”,未能根据田间害虫发生危害的实际情况进行农药防治,造成棉花减产,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极大关注。
笔者:在采访过程中,听到各地反映,虽然知道Bt棉现在还在试验、示范阶段,但由于《种子管理条件》中对类似的示范面积没有很明确的限制,导致一些单位和地方打着试验、示范的旗号,不断扩大种植面积。我们目前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王:关于良种试验、示范面积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制定了有效的实施管理细则,今春我去河南调查,南阳市为执行省政府加强种子管理的通告精神,农业行政部门已经发文规定,凡引进试种作物新品种,要到县级种子管理站申报登记;扩大试种示范,则要经市站审批,试种(引进的第二年)面积不得超过同类作物在当地种植面积的5‰,示范(引进的第三年)面积不得超过同类作物在当地种植面积的10‰。这种做法是积极可行的,我们也在广泛征集意见,考虑结合“种子法”的起草,修改试验、示范的有关规程,争取早日研究制定一个全国性的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规程。
笔者:今年棉花春播在即,不知农业部门有何想法?
王:我刚从河南棉区调查回来,发现由于去秋低温寡照和早霜影响,再加上抗虫棉种子自身的诸多因素,今年棉种纯度较差,我去的一个村,购买回的抗虫棉种子的发芽率只有60%,价格却达到了每公斤36元。这一定要引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河南、山东、河北、江苏等省的农业厅已发文对抗虫棉的示范种植作出了具体的规范。一些省、市请专家向棉区农民做讲解,这种做法是积极有效的。
笔者:为了科学有效地指导生产,主管部门一定会有一些新动作吧?
王:我们初步制定了以下几条措施:一、继续搞好深化研究,加强协作攻关,认真完成项目任务。二、坚持试验、示范,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和《种子管理条例》,Bt棉的推广要经过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的程序。目前农业部已和7个省建立了66个Bt棉试验、示范点,各地不得随意扩大试种范围。更不能在未审定的情况下大面积试种推广。三、加强种子管理,依法治种。对示范区的抗虫棉种子要遵守规章,严防随意扩散;对高价炒种者要坚决查处,没收种子和非法所得,属于种子系统的,要从严查处吊销经营许可证。四、坚持实事求是地宣传,要正确认识抗虫棉,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抗虫棉,不能有了抗虫棉就放松对棉田害虫的综合防治工作。五、严禁盲目种植。承担“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积极抓好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凡不坚持科学、法定程序,乱引、乱繁、乱推广抗虫棉种子的单位,我部将取消“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安排的资格,并在农业基础项目建设、重大技术示范、推广方面暂不安排。造成农民减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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