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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和津贴收入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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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22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加班和津贴收入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吗?
编辑同志:
我们是某织绸厂的工人。我们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定为每月175元。最近几个月,我厂每月发给职工180元工资,其中包含加班工资和夜班补贴42元。我们不清楚最低工资的含义,请问:哪些收入不应列入最低工资?
赵敏等12人赵敏同志: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公平竞争而设立的。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企业的最低工资是以最低工资率来体现的。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
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下列各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对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工作所支付的工资。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定一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以及在特殊的法定情形下,可以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属于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报酬,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2.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津贴制度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费用支出,建立的一种根据津贴条件和津贴标准支付报酬的工资形式,属于补偿性质的劳动报酬,不能作为职工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从你们来信反映的情况看,织绸厂将加班工资和津贴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是一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你们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责令织绸厂限期补发所欠职工的工资,并视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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