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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回购市场的是是非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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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23
第2版(经济)
专栏:财经广场

  证券回购市场的是是非非
本报记者施明慎
前不久,广州某证券营业部致函本报,称该部于1995年分别向广西玉林、广东中山、海南三亚及沈阳、西安等地的金融机构以证券回购的形式拆出资金9100万元,已到期6700万元,几个月来苦苦催索,仅收回250多万元。这些拖欠未还的资金有不少是证券部员工及其亲属或客户的。该部负责人说,当初把钱拆出去是想谋图高利,没想到半年一年过去了,不仅利息没拿多少,连本都回不来。眼下,客户、亲友都来催帐。急得他坐卧不宁,寝食难安。
据悉,这样的案例全国还有很多。截至3月底,仅武汉、天津证券交易中心、联办STAQ系统的会员因证券回购所形成的拖欠达500亿元。债务额如此之大,证券回购市场到底怎么啦?
何为证券回购?
证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者在卖出一定债券取得相应资金的同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买回等额数量的债券。换句话说,持有有价证券的机构一旦急需资金,可用有价证券作抵押到回购市场上取得一定数量的资金,到期后再将同等数额的有价证券按双方谈好的价格买回来。在这里,关键是要求提供真实、足额的有价证券。规范化的证券回购业务在国外已开办了几十年,常用于调剂资金头寸余缺,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短期抵押融资工具,也是今后我国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要积极发展的一项业务。近年我国大量交易的主要是国债。此项业务于1988年开始小规模自发兴办,1993年下半年以后回购规模逐渐扩大,1994年和1995年交易量均达到数千亿元。
遗憾的是,由于政出多门,有法不依,日常监管不严,以及缺乏金融风险意识,这项业务在我国某些证券交易场所从一开始就走上了歧途。
肆意违规害人害己
债券托管比例不足,买空卖空严重,是近年我国证券回购市场最主要的问题。据了解,全国证券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武汉、天津证券交易中心,STAQ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这四个场所的证券回购占全国总量的94%以上。199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明文规定,证券回购要求足额证券抵押。然而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外,其他三个交易场所均为了招徕客户,公开申明债券托管比例可以不足,最低要求5%,最高也只有30%,允许客户买空卖空70%至95%,不难看出,如此违规的交易潜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并且,上述三个交易场所在本身毫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轻易承诺债务担保,给证券回购交易留下了如今剪不断、理还乱的债务纠纷隐患。
证券回购的本来用途是以债券抵押形式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但从我国近年开展的情况看,回购期限一般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4个月以内,多在1年左右,利率也远远高出法定水平,60%的证券回购资金从北京、天津、武汉、上海、江苏等地流向广东、海南,绝大部分用于投资房地产、期货、股票,兴办地方建设项目和楼堂馆所,或高息拆借转手吃利差,多数造成巨额亏损或被长期占压。
前几年国家有关部门对证券回购市场的管理政出多门,相互沟通不够,因而出现有的证券交易场所不是合法的经营机构,却常年大做证券业务的怪事;加之各证券交易中心盲目竞争,会员资格审查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完备的结算手续,一些证券、信托公司贪图小利,擅自采取合资、联营等形式出租会员席位,使犯罪分子得以盗用名义骗取巨额资金后,逃之夭夭。有的证券回购交易商甚至连对方机构名称都不清楚,竟将属于国有资产的几千万、几个亿资金随便放出。一些金融机构未经金融主管当局批准,竞相向居民个人发行国库券代保管单之类的有价证券,非法集资和变相吸收存款,金额高达180多亿元。这些都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剧了金融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多次联合发文,明确规定不许买空卖空,证券回购要有足额实券抵押,以及规范证券回购市场等。去年上半年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对1994年末的证券回购业务进行了专项稽核,查出违规金额占56%以上;而后人民银行等三部委还对天津证券交易中心、联办STAQ系统等开办的证券回购进行了重点调查,发现在那里所谓的证券回购实际上是1993年以后乱拆借的继续,必须严加制止。
思索与对策
如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规范化证券回购业务还在继续,在武汉、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联办STAQ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以证券回购名义搞的违章拆借活动已全面停止。然而因违规操作带来的巨额债务纠纷和回购诈骗案还在暴露,尽管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清偿债务拖欠的形势仍十分严峻。
证券回购怎么搞成了乱拆借?谁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欲图高利却闹得血本无归……这些问题无一不令人深思和警醒。
思索之一:规范交易行为。证券回购必须抵押百分之百的债券,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风险;回购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和利率交易,严禁利用回购非法集资或高息揽储,用于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思索之二:认真清理和严格审查证券交易主体和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设立的应停止营业;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思索之三:全社会应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企事业单位、个人参与投资尤其要注意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金融法律法规,不合法的事情是得不到国家保护的。
思索之四:人民银行应逐步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有效引导和调节回购交易的总量、流向、期限、利率;同时加强金融监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促使证券回购市场尽快走上健康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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