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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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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23
第9版(理论)
专栏:

  努力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梁社
全民的纳税意识是指全体公民对税收的了解程度、对税法的熟悉程度以及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程度。客观地说,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还比较薄弱,这是造成我国税收严重流失的重要原因。
税收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不仅是保证税收秩序好转的基础,更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
认清税收作用——“税是必须缴的”
要提高全民的自觉纳税意识,首先应向全体公民讲清楚税收的作用。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政府要为全体公民的共同需要承担很多责任,比如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建设国防,维护社会治安,提供教育、科技、医疗、文化娱乐,环境保护,发展生产和生活所需的能源、交通、通信,以及直接间接用于群众的各种补贴,等等。这些公共事务的开支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愿或无力解决的,只能由政府提供。我国财政每年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高达上千亿元,用于科教、军队建设、农业生产的资金各有几百亿元,直接用于老百姓生活、物价的补贴亦达几百亿元。
政府要提供上述服务和管理,必须有足够的财力;而政府不直接创造财富,只能通过一种规范的形式把公民的一部分钱款汇集起来,这就是税收。税收是政府财力的主要来源。有财力,政府才能有所为。正是由于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我国宪法第56条才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事实上,政府提供的公共事务是为了满足全体公民的需要。倘若社会治安混乱,环境污染,交通拥挤,能源不足,医疗、教育落后,企业的生产便无法正常进行,并将直接危及广大公民的居家生活。所以说,政府的服务和公共事务是全体公民共同消费、共同受益的。公民要享用政府的服务,理应照章纳税。
广大公民对税收的合理性、必然性有了这样的认识,又有了守法意识,就会自觉纳税,对个别人偷逃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很义愤,就会自觉地进行举报、揭露和反对。
公平税收负担——“税是能承受的”
我们不仅要努力提高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而且还应该让企业和公民有能力纳税,有多大能力纳多少税。也就是说,还要保证税制的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的公平。
税制科学合理是指税收既要能保证国家的财政需要,又要使纳税人承受得了,缴得起。税制不合理,税负不公平,人们难以承受,自觉纳税就难以做到。
税收负担公平是税收的重要原则之一,即征税对同等条件者同等对待是为公平,对不同条件者区别对待以求公平。破坏这一原则,纳税人就会产生抵触情绪。前些年,我国税制的弊端之一,就是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企业,由于所有制形式不同,所在地区不同,企业大小不同,缴纳的流转税不一样,缴纳的所得税差别更大,而且税收优惠用得很滥。不同类型的企业各有各的税收减免优惠。
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新税制革除了旧税制的许多弊端,税负比较公平了:普遍征收了增值税,取消了产品税,减少了重复征税;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变过去按企业所有制性质设置税率为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但新税制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不公平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税制合理了,税负公平了,纳税人就会感到:此税可以承受,缴得起。
严格税收执法——“税是不能偷的”
税收的依据是税收法规,税收征纳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在加强纳税观念宣传的同时,必须严格税收执法,严厉惩处违反税法者。
在任何国家,偷逃税的行为都是存在的。不过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一旦被查出有偷逃税问题,不管是业主、明星、公职人员,乃至部长、总统,都将受到严厉处罚:轻者扣押和拍卖财产,重者倾家荡产,直至坐上几年、十几年牢。偷税者总是吃大亏,所以一些人一边骂娘,一边自行纳税。有的国家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这反映了人们在税法的威力下对税收的某种心态。
在我国,税法震慑力则明显不足。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制裁较轻,刑罚不重,往往是“发案多,判刑少;情节重,量刑轻”。特别是对那些“明星”、“大腕”之类的逃税大户更是“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税收执法不严,对犯罪行为打击不力,就难以消除纳税人偷逃税的侥幸心理,难以要求人们自觉申报纳税,难以有效遏制偷逃税现象的蔓延。
税收执法不严的另一表现是一些地方政府擅自越权减免税,或干涉税务部门严格执法;一些税务人员在执法中不按税法办事,以情代法,收“人情税”、“关系税”。这些随意变通税法的行为实际上是帮纳税人偷税,影响很坏,严重伤害诚实纳税公民的纳税积极性。
所以,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还必须辅之以严格执法,对偷逃税的要给予严厉打击,要让以身试法者倾家荡产、身败名裂;要确保税务人员只有依法征税的义务,没有超越税法之上的权力,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要对擅自变通税法,乱开减免税口子的任何机关和个人进行严肃的处理,决不姑息。
惟如此,才能让广大公民真正树立起这样的观念:税法不是儿戏,税是不能偷逃的。
给纳税人权利——“税是缴得值的”
公民既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应享受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纳税人在纳税的同时,有权利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事务,比如医疗、教育、社会安全、法律保障、交通、环境等等,有权利要求政府机关改善服务。我们的许多政府机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一些公职人员工作方法简单,办事推诿拖拉,动辄训人,态度蛮横,这实际上是在侵害纳税人最基本的权利,因为这些机关,包括公职人员的公薪,正是靠税款维持的。此外,纳税人还有权利了解、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它是否用于该用的地方,有没有浪费,有没有贪污、挥霍,有没有糟踏纳税人税款的行为。进一步说,纳税人还有权利通过其代表,来决定税款的使用。
纳税人的这些权利不光应该宣传,更应该落实,整个社会应朝着实践这些权利的方向努力。公民有了主体权利意识,享受了应该享受的权利,就会更深切地体会到税收的作用,才会了解国家收税的合理性,才会觉得税缴得值,由此才会产生更强的纳税义务感和更高的缴税自觉性。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能有效地促进政府机关服务态度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有效地防治权力部门的贪污腐败现象。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千千万万个纳税人将自觉地把权力机构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惩治腐败将成为整个社会的自下而上的行动。
较强的纳税意识是社会高度文明的体现。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我们必须朝着这个方向作坚持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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