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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个人所得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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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23
第9版(理论)
专栏:

  说说个人所得税
思平
在古老的税收大家族中,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年轻的成员,自一七九九年因战时筹款在英国应运而生,至今不过二百年的历史。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作用和不可替代的优势,几经挫折之后依然十分顽强地生存下来,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一个税种。现在,世界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已发展到一百四十多个,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总额的比重也逐渐提高。
个人所得税之所以为世界各国普遍推崇和应用,与这一税种具有对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内在功能直接相关。其职能作用表现在:一是自动稳定和调节经济运行。个人所得税从其征税主体来讲是对自然人征税;从其负担来看,既是直接税又具有累进性质。其征税原理是对有所得者征税,无所得者不征税;所得多者就多征,所得少者就少征。经济繁荣时,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相应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减少,从而相应缓解供给不足;经济萧条时,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相应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加,又可相应缓减需求紧缩,使社会供给与需求保持平衡。惟其如此,西方国家对个人所得税情有独钟,竭力推崇,被誉为经济的“内在自动稳定器”。二是体现公平原则,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不仅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且最能体现个人的纳税能力。因而,按照社会成员纳税能力的大小确定是否纳税和纳税多少,不仅为社会各个阶层普遍接受,而且可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从而达到稳定社会和巩固国家政权之目的。三是组织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许多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始于本世纪初期。自清末提出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设想,至一九三六年国民党政府正式付诸实施,它经历了近三十年的痛苦分娩。新中国成立后,个人所得税从一九五○年至一九八○年只是对部分项目开征。一九八○年九月,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一九八六年,我国又相继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形成了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个人所得税课税体系。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八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同日正式公布。这一税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区别对待,强化组织收入功能和合理调节个人收入的原则确定的。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统一规范了税法。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税合并,使个人所得税课税体系趋于规范、严谨,符合国际惯例。
实行分项税制。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采取分项征税,对所列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分别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并实行源泉控管、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税负从轻。对原有应税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基本保持不变,并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对新增列的应税项目,按照“税负从轻”原则,采用较低的税率,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
计税方式多样性。按照各项应税所得的实现和核算的不同特点,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对生产经营、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税,分月预缴;对其它各项所得采用按次计税的方法,便于操作,利于控管。
规定了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和适用范围。既体现了因情况差异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又增强了税法的适应性。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开征以来的十五年间,共征收三百六十八亿元。其中,一九九四年征收七十二亿元,一九九五年征收一百三十一亿元。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工商税收的比重仍较低。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个人所得税占工商税收的比重分别仅为百分之一点六一和百分之二点四四。不仅与发达国家难以相比,而且也大大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比重。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料,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亚洲国家平均为百分之十二点七,非洲国家平均为百分之十一点四,中东国家平均为百分之八点一。若按上述最低水平推测,我国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应在四百亿元以上,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具有非常大的潜力。因此,必须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制,进一步强化征管,逐步实现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控,最大限度地将可能征收的税款转化为实际征收的数额。实现这种转化,不仅对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对于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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