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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两法”加强公安工作陶驷驹答本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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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2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贯彻实施“两法”加强公安工作
陶驷驹答本报记者问
本报讯记者毛磊报道:今年三月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日前,记者就公安机关如何贯彻实施这两部法律等问题采访了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陶驷驹说,这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结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更加科学,同时,也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这将更有利于公安机关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新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对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社会治安管理和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纠正执法工作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克服执法中的腐败现象,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回答“取消收容审查,将会对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带来什么样的影响”问题时,陶驷驹强调,收容审查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由公安机关采取的打击流窜犯罪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但由于收容审查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将收容审查中与犯罪斗争有实际需要的内容纳入刑事强制措施中,不再保留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审查。
他表示,收容审查取消后,可能会给基层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工作带来暂时的不适应,但我们能够全面学习和掌握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严格依法办案,对社会治安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记者问,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那么公安机关将如何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条件?
陶驷驹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有利于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杜绝冤假错案,都具有重要作用。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转变观念,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条件,切实提高侦查、预审办案人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
记者询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何意义?
陶驷驹表示,听证程序是继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之后,又一个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约的新制度,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对于公安机关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办案质量,以及向当事人宣传法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谈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没财物一律上缴问题时,陶驷驹说,这对于纠正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某些乱罚款、乱处罚现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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