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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做出具体规定对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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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26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计委做出具体规定
对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管理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记者费伟伟从国家计委获悉,国家计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制定了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全口径管理范围和办法。
这些办法是为了控制外债余额的过快增长,充分发挥外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管理的范围是:我国境内机构从国际金融市场(含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筹措一年期以上,并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对外借贷融资,其贷款规模均需纳入国家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计划。在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统一指导下,根据不同的借用方式和偿还责任,分别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和指导性计划管理。
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范围是: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中的外国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企业、个人贷款和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延期付款、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国际融资租赁(不含飞机租赁)、发行境外债券、海外在境内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等方式的对外借款。其贷款规模纳入国家中长期和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借用国外贷款规模如有突破,须报请国务院批准。为保持国家借用国外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对上述范围的借用国外贷款管理,仍按照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的范围是:国际飞机融资租赁、可转股债券、项目融资和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以及进行利率、币种、期限调整的债务重组等对外筹融资。对上述方式的融资实行总量控制下的指导性计划管理。筹融资规模同样要纳入国家中长期和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未经国家计委批准不得突破。
境内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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