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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国的宁波三星仪表厂陈氏姐妹劳动争议案,在工会的帮助下,最近终于画上了句号。请看报道——讨回公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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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11
第11版(职工天地)
专栏:工会之声

  轰动全国的宁波三星仪表厂陈氏姐妹劳动争议案,在工会的帮助下,最近终于画上了句号。请看报道——
讨回公道
天华
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三星仪表厂的一起劳动争议案曾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一年过去了,今天,这起案件在各级工会和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终于有了一个最后的结果。
陈氏姐妹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县两个普通的农村姑娘,先后于1991年和1992年来到乡镇企业宁波三星仪表厂做工。该厂实行两个月发一次工资,先干活后发薪的办法。1993年1月发工资时,厂方宣布:每个职工向厂方交纳500元押金,并直接从上两个月的工资中扣除。当时,春节已临近,家里急需用钱,两姐妹向厂里求情,厂方不睬。于是,妹妹陈幼波被扣了500元钱;姐姐陈幼乐因两个月的工资不足300元,被扣200元,尚欠企业300元。转眼到了1993年3月发薪日,厂方拿出打印好的“工作协议”,要求职工签名。“协议”规定:职工保证在厂里工作五年,不得擅自离岗,未经厂方同意离开的职工必须赔偿5000元的损失费。厂方同时声言:“如果不签名,工资就不发,签了协议,想提前离厂,事先打个报告就可以走,也不用赔偿。”职工们怕拿不到工资,被迫在“协议”上签了名。然而不久厂方又突然宣布:每名职工的押金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从工资中直接扣除。陈幼乐的工资仍不足押金数,只好又向厂里打了一张300元的欠条。到了4月中旬,厂里又传出要把每人押金数提高到2000元的说法。陈氏姐妹感到绝望了。两人4月17日向厂方递交了辞职报告,被厂长拒绝。当天,两人离厂。
1993年5月,三星仪表厂对陈氏姐妹提起诉讼,以那份“协议”为据,要求她们分别支付违约金5000元。1993年6月,宁波市鄞县人民法院判决陈幼乐、陈幼波分别赔偿三星仪表厂5000元,诉讼费由陈氏姐妹负担。
一审判决后的结果,使三星仪表厂职工群情激愤,他们联名致信宁波市总工会,为陈氏姐妹鸣不平,陈氏姐妹也来到宁波市总工会倾吐冤情。宁波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了解案情后,立即派出律师为陈氏姐妹代理,依法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种种原因,1993年9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上诉费由陈氏姐妹负担的判决。
陈氏姐妹的不幸遭遇,引起了宁波市总、浙江省总乃至全国总工会的关注。全总法工部派人去宁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工会方面的意见。
1996年6月,全总所属华天职工法律服务中心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和《劳动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接受陈氏姐妹的委托,派出律师赴宁波,为其办理追索劳动报酬的事宜。他们找到了厂方,找到了法院,找到了市、县、乡各级领导,讲述这起劳动争议案的是非曲直,宣传贯彻《劳动法》的重要意义。三星仪表厂的经营者在经历了诸多事情之后,对于《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有了新的认识。在各方面的支持与协调之下,厂方与陈氏姐妹终于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三星仪表厂放弃对陈氏姐妹的“赔偿”要求,归还收取陈氏姐妹的押金及4个月零20天的劳动报酬2400元(其中陈幼波1400元,陈幼乐1000元)。陈氏姐妹向厂方归还工作服和劳动工具,支付厂方培训费80元。这起历时三年多,轰动全国而又几经曲折的劳动争议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尽管这个句号如同改革进程中的一些事物一样,不是那么规范,还有几分苦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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