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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力高的劳动创造更多价值的成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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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27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探索与商榷

  生产力高的劳动创造更多价值的成因
李定中
内容提要: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这不是指在同一时间内它创造的个别价值更多了,而是指它创造的为市场承认的社会价值更多了。它创造更多价值的成因不在于劳动的复杂程度的提高;而在于率先使用先进技术进行生产,可以更有效地无偿利用自然力以代替更多的人力,从而使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
一、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我们经常看到,用先进技术设备进行生产,与用社会平均水平的技术设备相比,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单位产品的个别价值(实际消耗的劳动量)小于社会价值(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马克思在分析这种现象时说:“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54页)那么,怎样认识这种劳动能够创造更多价值的成因呢?首先应该注意的是,肯定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并不是指它在同一时间内实际创造的个别价值更多了,而是指它所创造的被市场认可的社会价值更多了。这个特点是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的前提。
有一种观点认为,先进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创造价值,因此,即使在这种场合,创造出更多价值的成因也只能是活劳动,而与先进技术无关。这种观点对于先进技术在使较少的个别价值被市场认可为较多的社会价值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未再进一步分析。这种说法在许多现象面前显得缺乏说服力。例如,近200年来,以节约活劳动为主的技术进步层出不穷。《资本论》中就有不少例子。如一台机器由一个成年男工或少年工看管,一小时印制的四色花布的数量,等于过去200个成年工人印制的数量;此外,机器印花还可以节省染料。这样,率先使用这种机器的企业生产的单位产品的个别价值就会显著降低;只是由于当时这种机器还远未普及,从而该产品的社会价值还未相应下降,因此,这个企业的一个工人(哪怕是个“少年工”)的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创造的社会价值,就会比当时同样印制花布的一个手工劳动的工人创造的社会价值大200倍。显然,对这类现象只强调这个少年工活劳动的作用,不分析先进技术在促使用它进行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该商品的社会价值中的作用,是难以说明问题的。
再以节约物化劳动为主的先进技术(它在当代正在迅速发展)为例。率先使用这类先进的劳动资料或劳动对象,能够使生产的单位产品中包含的转移价值显著小于社会平均水平,导致产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单位产品中转移价值的减少,与那种所使用的生产资料未变,仅由于改进了管理和操作方法等原因而引起的生产资料节约,是有原则区别的。如果对后一类现象可说是因活劳动的作用增强促成的,与生产资料本身无关;那么,对前一类现象就难以用同样的理由解释清楚了。由此可见,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劳动起自乘劳动作用的两类不同情况
的确,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许多劳动的复杂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如想以此为依据,用使用先进技术的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说明上述问题,却未必妥当。
首先,“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并不一定都是复杂程度也提高了的劳动。马克思在分析机器大工业取代手工劳动的情况时就一再明确指出:“机器的应用使熟练劳动成为简单劳动”、“从事各种不同形式活动的比较复杂的劳动被消灭了,代替它的是简单的机器劳动”、“更简单的劳动代替了以前的简单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556页、520页、521页)其次,应该明确,只有“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才会导致单位产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而复杂程度高的劳动本身并不会带来这种后果。再次,还要看到,当先进技术具有的较高的效能确定时,如果必须以复杂程度更高的劳动才能操作使用它,则用它生产的单位产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的幅度,不仅不会更加增大,反而会相应缩小。这只能是削弱而不是强化这种劳动多创造价值的作用。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把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起自乘作用(即能在同一时间内创造较多的价值)的两类不同的情况混为一谈。马克思在一个场合曾说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他在另一场合说的则是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所起的自乘作用。这两类劳动的自乘作用是有原则区别的。第一,前者是与简单劳动比较而言的,后者则是与“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比较而言的。第二,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相比所以能在同一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价值,是由于复杂劳动能力的形成,本身就需要付出劳动的培训过程,因此,用它进行生产时,它在同一时间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就比简单劳动更多;而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则是由于它的劳动生产率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更高。第三,前者并不以同类商品的个别价值一定要小于社会价值为前提,后者则必须以此为前提。第四,前者本身并不会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后者则相反。第五,复杂劳动在一定领域普及时,它与社会依然存在的简单劳动相比而产生的自乘劳动的作用并不会消失;而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当所用的先进技术一旦普及了,它的自乘劳动的作用就会随之消失。当然,实际生活中劳动的这样两种不同的自乘作用可能在同一过程中同时并存,这种并存又会有不同的组合,从而使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的自乘作用既可能弱化也可能强化。当我们分析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能够在同一时间内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的成因时,不能用复杂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比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多去说明。
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再考察
为了进一步分析我们的问题,很有必要对马克思界定的作为价值实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再考察,以便完整准确地把握住它。
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见,制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少的有两类标准条件,即“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然而,各个企业实际存在的这两类条件与马克思这里说的标准条件相比,一般总会多少存在一些差别。不过,通过市场竞争,不但更熟练或强度更大的个别劳动时间可以被承认为更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在更优越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会被承认为更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然,生产条件是多个变量的综合,包括分工协作、生产组织与管理、生产规模、自然条件与生产技术或生产资料的效能等。就其中的生产资料的效能来说,其效能提高意味着用它生产时可以相应节约活劳动与物化劳动或自然资源,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是由于用它生产时可以更有效地无偿利用自然力代替更多的人力。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正是人类在生产中无偿利用自然力以代替人力的能力的发展。马克思甚至说:机器的生产率是由它代替人类劳动力的程度来衡量的。因此,也可以说生产资料效能的提高就意味着它的这种生产率的提高。
当然,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这些自然力本身没有价值”,“它们进入劳动过程,却并不进入价值形成过程”。因此,劳动生产中无偿利用自然力的水平提高时,一方面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方面导致单位产品所含的劳动量的减少。所以,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这种成反比的关系,意味着多种变量决定的劳动生产率与单一变量(抽象劳动)决定的商品价值之间,存在着可以使它们相互逆向转化的基础。这种基础就是劳动生产时利用无偿的自然力可以节约或代替人力这个广泛存在的事实。从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说的“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指的就是当时社会生产某种商品时平均达到的利用自然力无偿代替人力的水平。这一水平越高,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少,其社会价值就越小。而当劳动者使用先进技术进行这种生产时,与用社会平均技术相比,由于无偿利用自然力代替人力的水平更高,因此,用它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就会小于社会价值。这就是使用先进技术的“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能够起着自乘劳动的作用的真正成因。所以,一旦这种先进技术普及了,变成社会平均的了,商品的社会价值就会降到这一个别价值的同一水平上。这时,使用这种原来是先进的现在已成为社会平均水平的技术进行生产的同一个活劳动,由于它所生产的单位产品的个别价值不再小于社会价值,因此它也就不会继续在同一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价值了。
归根到底,这种基于使用具有较高生产率的先进技术而出现的商品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的现象,是发明创造先进技术的复杂劳动所起的作用的折射。这种现象在商品经济中体现着一定的物质利益。在市场竞争中,这种利益可以在先进技术的发明者、率先生产出这种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率先使用这种先进技术设备生产某种商品的企业和这某种商品的购买者之间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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