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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狼共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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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28
第4版(副刊)
专栏:一周一谈

  “与狼共舞”
陈长林
年初读到一则消息:《沈阳:与野狼共舞》,颇可玩味。
消息说,一只小狼在一家文化宫的迪厅出场,实现买主“与狼(郎)共舞”的经营创想。文化宫已从旅顺买回一只小狼,还为小狼赶制了一个观赏笼,拟“将狼笼悬挂于人手难及的高度,再安装三盏灯照射笼子,在高分贝之中给小狼更大的刺激,‘希望能产生让它跳、让它叫的效果’。为了使它不至于很疲惫,每晚只出场一小时左右。”
众所周知,狼目前还算不上珍稀动物,在人心目中名声一向又不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将狼置于各种场合,为某种宣泄提供参照或动力。我非狼,自然无法体会狼在此氛围中的反应,也无法揣摩狼的心绪,但我知道,任何动物都会因生存环境的骤变而无所适从,从而导致本能的反抗直至死亡。因此,不同肤色、不同种族、不同国家的人们,自从达成地球上不能只剩人类自己的共识以来,就不断地为维护生态平衡、防止动物生存条件的恶化而付出不懈的努力。
迄今为止,我很难想象舞客们与狼共舞的情景和心态,但我不相信男女与野狼共舞、人声同狼嚎齐沸,狼因受伤害而愤怒,人因受刺激而疯狂,舞到酣处、人兽不分,就会产生众多舞客渴望达到的巅峰境界。至于望着又叫又跳的狼,就能联想到“郎”的经营构想,实际上恐怕是抬举了兽类而贬低了人类自身。
身处改革开放年代,标新立异之举时有所闻。但新出现的事物未必都是值得喝彩的事物,即使是文化单位在文化场所打出的“文化牌”,也须进行文化含量的检测,看它是否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是否有利于个人文化素质的培养以及文化品位的提高。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的东西,话虽说是外国人说的,却能在中国找到论据。“与狼共舞”是个与众不同的构想,但终极目的无非是为了获得与众不同的利润。旧时江湖艺人,也曾演过“美女伴恶兽”一类节目。二者本质上并无不同。
古人云:“须从旧锦翻新样,勿以今魂托古胎”。诚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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