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阅读
  • 0回复

安徽望江县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5-20
第3版()
专栏:

安徽望江县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司法行政处

安徽省望江县共八区二镇,约有二十七万人口。望江县人民法院为了更有效地为生产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和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于一九五三年八月至十月,先后成立了三个巡回法庭。各法庭管辖范围是两个区或三个区;每个法庭配备干部两人至三人,并指定其中较强的干部为组长,领导与负责法庭工作。法庭订有定期审判、定期会议、陪审及学习等各项工作制度。确定每月夏历逢一定期审判三次。工作方法是:不同性质的案件分别调解,同一类型案件集中调解;不同地区当事人在站审判,同一地区当事人,或案情复杂、牵涉面广的如山林水利等纠纷,则就地审判;一般民事与轻微刑事案件,运用调解组织或基层干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由法庭审理判决。在审理案件时,为弄清案情,扩大法纪教育,邀请有关部门派员陪审,群众旁听。重大案件并征求当地党政领导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该县三个巡回法庭,在实际工作中提高了威信,取得党政支持与群众拥护,获得良好成绩。
一、保障与推动了农业生产和农村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庭是围绕生产与当地中心工作进行司法活动的,凡属阻碍生产与中心工作顺利进行的案件,法庭均能主动及时处理。三个巡回法庭成立后的五个月内,已处理群众性的山林水利纠纷十七件,促进了农民内部的团结,保障与推动了农业生产。如凉泉区凤凰乡刘、谢、盛三姓涉及一百四十余户的山林纠纷,历年未获解决,严重影响农民的团结和生产。第一巡回法庭了解这一情况,即主动配合区乡干部,召集双方代表进行调处,终于达成协议,订立了共同保管收益山林的公约,使三姓群众重归于好。在这次粮食统购统销中,各巡回法庭在县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公安、民政、检察等部门,掌握所在区乡社会动态,通过审判,打击少数奸商,教育一般商人,保障与推动了中心工作。如奸商徐树华在统购统销中公然与政府对抗,第二巡回法庭经呈报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即予逮捕公开审判,全体到会私商都受到一次深刻的法纪教育。
二、通过审判活动,展开法纪教育,预防了纠纷和犯罪。该县的巡回法庭用处理典型案件、公开审判、巡回就审、张贴大字判决等办法,广泛深入地对群众进行法纪教育。如该县在一九五三年秋收后赌风甚盛,不仅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且影响到生产与社会治安。长岭区茗南乡的王金荣因输钱盗窃群众耕牛,花河乡余清云因输钱卖田,夫妻失和。第一巡回法庭针对这一情况,即将曾当过蒋匪宪兵的赌犯耘石开判处徒刑;并印发判决书数百份,散发全县张贴,帮助区乡干部及时平息了赌风,稳定了社会秩序。又如新坝区老林乡江鸥村有男方不准许已离婚的女方带走其应带的财产案五起,久经区乡调解无效,第一巡回法庭即选定该村江培根与吴银珠一案为典型,就地公开处理,判决江培根交出吴银珠应带走的财产,并向旁听群众宣传婚姻法,说明离婚带产的法律规定,其余四起离婚带产案,即自动和解。根据第一第二两个巡回法庭去年八、九、十三个月已结一百九十八件民事案件的统计,通过法纪教育,当事人自动销案者即有五十四件,接受调解者有七十五件。此外,本来要到法庭起诉,通过法纪教育而自动解决的也不在少数。据该县人民法院统计,一九五二年司法改革运动后,每月收案经常在九十件左右,自去年三个巡回法庭相继成立,通过审判活动,大力开展法纪宣传教育后,十二月份内县人民法院与三个巡回法庭共收案件仅五十六件,较原每月收案经常数字减少近百分之四十,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积案问题。
三、进一步密切了法院与基层政权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巡回法庭是从组织上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形式。巡回法庭设在区乡,干部经常在乡村巡回,因而与区乡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关系密切;又由于巡回法庭干部替人民解决了不少问题,因而威信很高,得到群众信任。如该县长岭区区乡干部说:巡回法庭建立后,不仅帮助了我们区乡的工作,而且还帮助我们提高了政策水平。又如第一巡回法庭调处好凤凰乡刘、谢、盛三姓山林纠纷后,巩固了农民内部团结,三姓群众都反映巡回法庭“办事公道,作法对头”。第二巡回法庭调处好军属耘松生家庭纠纷后,耘的妻子除当场向巡回法庭干部表示感谢外,并托人写信告知在朝鲜前线的儿子,鼓励他杀敌立功,答谢人民政府。第三巡回法庭调处好倪子雍家庭纠纷后,倪事后感激地说:“在国民党反动统治时代,打场官司,一要花钱,二要跑路,三要请客送礼,还要受尽委屈。如今我家不和,法庭主动上门调解,对比起来,人民法院真有说不尽的好处。”
四、加强了对调解组织的领导,开始建立一审陪审制。该县在前年司法改革与民主建政运动中,调解组织大都建立起来,但由于缺乏领导,作用不大,有的且已涣散。去年三个巡回法庭相继建立后,根据重点整顿、逐步健全的方针,十月份整顿了两个乡的调解组织,十一月份又分点召开十二个乡镇的调解委员会议,检查布置了调解工作,并帮助其订立工作计划,规定会议制度与收结案件登记制度,发典型判决供调解委员学习,吸收调解委员参加审判活动,具体地加强了对调解组织的业务领导。因此这十余个调解组织又重新活跃起来,多数调解委员反映:“做事有头了!”工作效率显著提高,一般每月都能解决群众纠纷数起。发挥了法庭的助手作用。第一巡回法庭去年十一月份结合普选,在长河乡已开始建立陪审制,群众极为拥护。现在三个法庭正在进一步创造和吸取一审陪审制经验,逐步推广。

一个新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必然会遇到一些保守思想的阻碍,该县人民法院在建立巡回法庭初期,思想障碍同样是很大的。
第一个思想障碍是等待干部。县法院认为他们连院长在内仅十一个干部,人力不足,无条件成立巡回法庭,因而想等干部补充后,或普选结束后在普选人民法庭的干部基础上,再建立巡回法庭。后因安徽省人民法院安庆分院指定该县为全专区试点县,这才于去年八月初,抽出三个干部,在三个区的范围内,建立了第一个巡回法庭。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他们看到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所起的巨大作用,才逐渐体会到消极等待思想是错误的。
第二个思想障碍是满足于巡回小组的低级组织形式,认为“巡回法庭与巡回小组,目的都是贯彻群众路线,作法都是巡回就审,仅是名词上的不同”。县人民法院在前年司法改革后,已建立两个巡回小组,因而对建立巡回法庭就抱“可有可无”态度,劲头不大。以后通过第一巡回法庭与原有的两个巡回小组的工作的对比,证明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巡回法庭是法院长期的派出庭,有固定人员,固定活动地区,固定巡回审判时间与审判站;巡回小组是法院因审判工作的需要,临时派出的组织,在人员、活动地区、巡回审判时间与地点等方面,都是不固定的。由于巡回法庭有固定的人员在固定的地区活动,因此人熟、地熟、情况熟,便于结合中心处理案件,开展法纪宣传教育,领导调解组织,建立一审陪审制。巡回小组由于临时性和不稳定性,在这些方面的作用不大。同时,由于巡回法庭有固定的审判地点与巡回审判时间,当事人起诉、问事、催执行等都可按时到站,更便利了群众。巡回小组由于流动性大,巡回审判地点与时间都不固定,当事人起诉、问事、催执行往往还需到县里去,群众反映不便。而且,巡回法庭是法院的派出庭,有一定职权,一般民刑案件,可以就地调查,就地处理,从起诉、判决到执行,三者可紧密衔接,因此办案效率大,解决问题既快又彻底。巡回小组一般多限于调查了解案情,判决仍必须到法院研究决定,而宣判执行又需派人下乡或委托区乡代办,因此办案效率低,解决问题不及时。通过工作的实践,该院全体干部认识到巡回法庭比巡回小组具有更多的优越性,这才打破原有的思想障碍,在去年九、十两月又相继抽出四个干部,在原有两个巡回小组基础上,划定四个区,建立了第二、第三两个巡回法庭。
第三个思想障碍是怕增加法院收案而妨碍清理积案,认为建立巡回法庭后,区乡事务都涌到法庭,其结果是“惹火烧身”,因而信心不高,迟迟不敢动手。事实说明,这种看法和想法是没有根据的。建立巡回法庭,正是为了减轻基层法院的收案而不是增加收案。该县法院积案情况原甚严重,前年司法改革后,积案也经常有七八十件,去年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积案曾一度上升至一百五十余件,每天都有当事人二三十人坐候法院,法院工作十分被动。三个巡回法庭成立后,通过就地调查,就地处理,运用调解组织,开展法纪宣传教育等一系列措施,积案数字逐渐下降。据去年十二月该院与三个巡回法庭统计,仅有新收未结案的案件三十余件,摆脱了该院长期积案的被动局面,给今后主动为中心任务、为生产服务创造了条件。而且,巡回法庭不仅办案效率高,办案质量也好,据该院三个巡回法庭的统计,在已结案四百一十二件中,不服原判上诉二审法院的仅四件,而这四件中维持原判的有三件,部分改判的仅一件。这就进一步说明巡回法庭的建立,不仅减少了基层法院收案以至二审法院的收案,而且掌握政策也较准确。
(原载上海解放日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