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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与信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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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4-30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

  承诺与信任
江霞
报载:最近,烟台市一些政府部门,实行了“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其特点是,对于社会服务中的一些事情,政府部门一经承诺,就快速反应,切实解决,不推不拖,不敷衍塞责,不做表面文章;同时请群众检查监督。此举增进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推动了政府工作的改进,密切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当然并不是来自承诺与否,而是来自政府部门是否保持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质。但是,“承诺”作为这种本质的一种表现形式,自然同“信任”有着密切的、重要的关系。承诺与信任的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不诺无信”。这大概是官僚主义。它“门深似海”,有事相求,总给你来个“泥牛入海无消息”。不是说“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吗?这样,除了使人“望而生畏”之外,哪里还谈得上信任。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在旧社会,这种“衙门”,则到处皆是。那时候,即使有个别官员确实能够“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但是改变不了“县门一尺情犹隔”的局面。
二、“夫轻诺必寡信”。这是《老子》里的一句话。意思大体是:开起支票来很痛快,简直是有求必应。可是“曲终人不见”,兑现的不多,支票如同一张废纸。客气的,说这是失信;愤慨的,说这是骗人。信任跑了大半。
三、“重然诺,必有信”。即成语所谓的“一诺千金”。指的是,许下的诺言有千金的价值,说话算数,答应的事一定努力办,决不食言。由于种种复杂的情况,也有可能承诺了的也办不到,这不要紧,真诚地说明原委,群众自会理解。
烟台市一些政府部门不是“不诺无信”、“轻诺寡信”,而是“重诺有信”。因此,烟台市的承诺制度是郑重的、严肃的、实事求是的,自然也就是密切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望的制度。
“不诺无信”不再去说。“轻诺寡信”也有不是处心坑人的,有些是不谙事理,不知轻重,不能把握事物的进程所致。“重然诺”里,包含着诺与不诺的辩证法。“诺必可践”(见《论语》),不可践的就不诺。这种不诺,正是诺之实行的保证条件。不诺,才能有诺。有损于国家人民利益的事,不能诺。不符合革命原则的,不能诺。违反社会主义法制的,不能诺。客观条件限制,一时做不到的,也不能诺。不管是谁来说情,不行。请客送礼、给好处、行贿赂、施威胁,更不行。古话说:“不留其诺,以全其信”。有了这些不诺,才会有严肃的、郑重的承诺。
对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人来说,“重诺有信”,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已经从社会制度上承诺,从党的宗旨和指导思想上承诺,以宏伟的跨世纪发展纲要承诺,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在若干年内将我们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提高到一个相当水平。完成这一艰巨而豪迈的历史重任,当然要靠全党全民励精图治,艰苦奋斗。但是,党政领导部门和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这一宏伟工程中,尽职尽责,言必信,行必果,对于团结群众战胜困难,凝聚力量夺取胜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只有宣言和纲领,而缺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和有力的兑现措施,就会失信于民,缺少动员力量和凝聚力量,对事业造成危害。群众的信任,从根本上说是政府部门在组织群众,变革现实,推动历史前进中,依靠长期切实的为人民服务创造出来的。政府部门实行承诺制度,也只有切实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实质,才能够成为群众信任的制度,富有生命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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