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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工作保障国家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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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5-21
第1版()
专栏:社论

加强检察工作保障国家建设
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根据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检查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规定了今后检察工作的方针。这就是在国家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时期内,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全国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工作系统地建立和健全起来,运用人民民主法制,从检察工作方面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对手工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现,向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各种危害经济建设、危害社会主义改造、危害国家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检察所有国民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违法犯罪案件,并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次会议将把全国检察工作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
人民检察工作是国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它的任务是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的违法行为实行检察。过去几年来,由于我们尚处在建国的初期,有一时期革命军事行动在大陆上还没有完全结束,反革命残余势力还大量地存在着,并且还很猖狂,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尚未完成,所以必须依靠军事和群众的直接行动,并采取军事法庭、人民法庭的形式来迅速镇压和消灭三大敌人的残余势力,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保障我国经济的恢复和改造工作。在这一历史阶段中,不可能也不应该建立一套脱离实际的“细密完备”的法制,以束缚群众的手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工作,也就没有全面地系统地建立起来,而采取了有重点地逐步建立的方针,这是完全正确的,符合于当时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需要的。有的人不了解这一点,产生了一些错觉,认为检察工作不重要,这是错误的。现在,肃清三大敌人残余势力的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已经基本完成,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已经开始,我国第一个宪法即将颁布,在这样的情况下,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规定在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时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普遍建立和健全检察机关的组织与工作,是既必要而又可能的,因而也是完全正确的,这一规定必须加以贯彻实现。
四年来,检察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县级以上的行政单位中建立了检察机构,培养了一部分干部,凡是检察机关已经建立了的地方,都从检察工作方面配合了历次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并结合国家在各时期的中心工作打击了各种违法和犯罪的分子,在保障国家经济建设、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应该承认,目前检察机关的组织与工作状况,还远不能适应国家各项建设工作特别是经济建设工作发展的需要。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即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个比新民主主义革命更深刻更广泛的革命,包含着极复杂极尖锐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国内外敌人决不会袖手旁观,决不会甘心于自己的死亡,必然要相互勾结起来,千方百计破坏我们的事业。对于这些破坏活动,我们必须运用革命法制继续施以严厉的镇压。在国家的经济建设中,还必须加强保护国家财产,保护工人阶级及各阶层人民的合法利益,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保护国家秩序,运用革命法制向投机倒把和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向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向违反劳动法规、侵害工人阶级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在国家机关和生产事业中的消极怠工,玩忽职守的违法渎职分子进行斗争,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国民守法的监督,加强干部和群众的守法观念,才能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所有这些,都是摆在检察工作面前的严重任务,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的建设,以便配合和监督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担负起这些任务。
有些人认为既然有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就可以不必再要检察机关了。这是由于不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能的缘故。监察机关是行政监督机关,其任务是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政府决议执行情况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与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监督责任,它所执行的处分是行政处分;对于必须给予法律处分的则移交检察机关负责检察。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但其职责是不相同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法院虽负有共同的镇压反革命、惩治犯罪的任务,但它们的工作是互相配合而又互相制约的。刑事案件的起诉一般是先由检察机关进行侦讯,认为构成犯罪的才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或未构成犯罪时,可发还检察机关重新侦讯或宣告无罪;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不当时,还可以提出抗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关系也是如此。公安机关侦察破获的案件需要起诉时,要移送检察机关检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处置不同意时,则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异议。这种互相配合而又互相制约的司法制度,可以使我们避免工作中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保证正确地有效地惩罚犯罪,并防止错押、错判现象,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目前全国还有过半数的县级以上的行政单位没有建立起检察机构,在检察业务方面的制度还很不健全,经验还很不足。为了适应在宪法颁布后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为了完成今后检察工作的任务,必须加强检察工作的组织建设与业务建设。在组织建设方面,目前应首先充实与健全省(市)以上的检察机构,并加强城市、工矿区人民检察署和有重点地建立铁路水运沿线的专门人民检察署,使检察工作深入到工矿企业等方面中去。在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应尽可能地以较快的速度普遍建立和健全县的检察机构;在工作基础较弱的省,应首先建立和充实若干县的检察机构,作为开展农村检察工作的基点。检察干部的条件,应该选择政治上可靠、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文化水平的干部充任。在检察业务制度的建设方面,要认真总结过去的工作经验,学习苏联检察工作的先进经验,特别是要大力进行检察工作的重点试验,争取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一套系统的检察工作经验,建立一支在政治上业务上坚强的检察工作的骨干队伍,为检察工作的普遍建立和健全准备条件。过去几年中,由于许多地方的人民检察署没有充分认识重点试验的重要性,没有认真地贯彻执行,因而直到现在尚未培植出一批真正能起基点作用的地方人民检察署,也没有摸索出一套比较完整的切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人民检察工作制度。这种情况必须迅速改变。
各级人民检察署在进行上述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地提高干部的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这首先是要求在检察干部中树立起为国家总任务服务和维护国家法纪尊严的明确的思想,使他们懂得人民检察署只有紧密地结合当时当地的中心工作,运用人民检察工作的武器,通过对重大的案件的检察,在工作上做出成绩来,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为人民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创造有利条件。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处理案件和进行其他工作时,必须分清敌我界限,分清是非轻重,分清应该打击的一面和应该保护的一面,防止不从政策和全面情况出发、孤立地就案办案的现象。一方面要无情地与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另方面也要防止和纠正任何以“监督者”自居的特权思想。应该采取与有关部门团结合作,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防止好高鹜远、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树立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全国人民和国家机关人员切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种政策,使人民检察署真正成为党政领导机关反对违法乱纪斗争的有力助手和国家法纪的保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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