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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制止虚假标价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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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03
第2版(经济)
专栏:

  上海出台制止虚假标价规定
本报讯近日,上海市物价局发布《关于制止虚假标价行为的暂行规定》。从4月1日起,凡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商品销售的国有、集体、个体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均执行该《规定》。
《规定》要求经营者以优惠、折扣、让利等名义削价销售商品时,均应以分开方式标示、标明商品原、现价,并保留削价前的有关资料。经营者不按明码标价规定,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让利价、最低价等手段蒙骗消费者销售商品的行为,均属虚假标价行为。包括:削价销售未标原价的;所标原价无依据的;所标原价非本次削价前的价格的;无依据标“市场最低价”的;标牌、标签中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内容不实误导消费者的,以及其它虚假标价行为。
对有虚假标价行为的经营者,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并给予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可以退货或将差价部分退消费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分别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晓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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