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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沛瑶的凶手张金龙被判处死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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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03
第4版(要闻)
专栏:

  杀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沛瑶的凶手
张金龙被判处死刑
新华社北京5月2日电杀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沛瑶的凶犯张金龙,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终结,被依法判处死刑,于今天执行枪决。
张金龙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4日进行公开审理,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为张金龙进行了辩护。李沛瑶同志家属和有关方面群众70余人旁听了审判。
法庭审理查明,现年18岁的张金龙,原系李沛瑶副委员长住所附近的武警执勤战士。1996年2月2日凌晨4时许,张金龙利用值勤之机,潜入李沛瑶的寓所行窃,被李沛瑶发现。张金龙唯恐罪行败露,即起杀人灭口歹意,持菜刀向李沛瑶头部等处猛砍。李沛瑶奋勇搏斗,终因身体多处受伤,急性大出血死亡。张金龙作案后携带窃得的人民币700余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6万元的照相机、皮衣、手表、首饰等物品逃跑时,院内的另外两名武警值勤人员发现情况异常,当机立断,将其扣留并移交公安部门。
张金龙还在法庭审理中交代,他还在1996年1月间利用夜间值勤之机,先后两次潜入李沛瑶寓所行窃,但未被发现。
庭审中,法庭出示了张金龙作案凶器和有关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听取了证人证言。张金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认为:张金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罪行败露后又故意杀人,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凶残,应依法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张金龙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以自己年轻不懂法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判处张金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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