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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假币要挨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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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03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收藏假币要挨罚
陈小毛戴兆奕
集邮爱好者吴某,对假币产生了浓厚的收藏兴趣,先后从别人手中以等值于假币面额的价值购买了面值100元、50元等假币若干张。后被人举报。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以1万元罚金,没收所有假币。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8条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本案中,吴某以收藏为目的,私自购买假人民币并持有收藏,违反了上述规定,是严重违反和扰乱我国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而且也给反假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有关规定,发现的假人民币应一律没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除人民银行将收缴、查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按不同的类型各取部分作为假币样品以便以假识假外,其余均应依法由人民银行统一销毁。可见集存假币样品是反假部门的专门工作,任何公民个人均无这个权利。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人民法院对吴某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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