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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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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04
第2版(要闻)
专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新华社北京5月3日电(记者丁坚铭)为支持农业发展和农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决定,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今年元月1日起至明年底止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农资产品有:饲料,农膜,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甲铵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和农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还决定,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重钙,以及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氰戊菊酯、莠去津、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及乙草胺等,从今年4月起至明年底止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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