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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标志不可随意使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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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5-06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警用标志不可随意使用
近年来,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穿警服的人越来越多,挂公安牌照的车辆也越来越多。开始我还以为我们的公安队伍壮大了,后来才知道,这里有许多穿警服的“警察”和挂着公安牌照的“警车”是冒牌货。
据调查,这些冒牌警察的警服都是从真警察那里弄来的。其目的各有不同,有的是想借这身警服抖抖威风;有的是想借这身警服作护身符;也有人借这身警服冒充警察搞敲诈勒索,为非作歹。至于那些冒牌警车挂的公安牌照,大都是一些公司和个体老板想方设法弄来的。冒牌警察和冒牌警车,在社会上以假乱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极大地损害了人民警察在广大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关于警用标志的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笔者以为,既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就应该坚决照办,对滥用警用标志行为必须坚决加以制止。
湖南沅陵县公安局符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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